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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邮局海关对福州延江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10-09 18:00: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8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邮局海关对福州延江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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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邮关知字﹝2021﹞250号

当事人:福州延江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92号实发大厦第八层808室-2

法定代表人:刘瑞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DAGL8N

2021年4月1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跨境电商货物一批(提运单号5100579282583)。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有使用“ROLEX 及图形”商标的手表46块、“CHANEL”商标的包包8个、“PATEK PHILIPPE”商标的手表2块、“GUCCI图形(GG图标)”商标的包包1个、“耐克钩图形”商标的鞋12双、“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的鞋10双、“adidas”商标的上衣3件和鞋8双、“CONVERSE”商标的鞋4双、“FJALLRAVEN KANKEN及狐狸图形”商标的双肩背包17个、“LV”商标的包包29个、“PUMA”商标的鞋1双、“Onitsuka Tiger(图形)”商标的鞋1双(以下称上述货物),涉嫌侵犯权利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日内瓦百达翡丽股份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全星有限合伙公司、费尼克斯户外产品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彪马欧洲公司、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ROLEX 及图形”“CHANEL”“PATEK PHILIPPE”“GUCCI图形(GG图标)”“耐克钩图形”“飞人乔丹图形”“adidas”“CONVERSE”“FJALLRAVEN KANKEN及狐狸图形”“LV”“PUMA”“Onitsuka Tiger(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值人民币23191.5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物证、当事人承认侵权书面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4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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