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8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邮局海关对深圳市丰泽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邮关知字﹝2021﹞2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邮关知字﹝2021﹞282号
当事人:深圳市丰泽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新街29号1983创意小镇A1栋A301
法定代表人:詹雄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FHFH3Q
2021年4月2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跨境电商货物一批(提运单号5100579285349)。经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物中有使用“耐克钩图形”商标的鞋55双、“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的鞋37双、“PUMA及图形”商标的衣服98件、“FILA”商标的套装97套、“ROLEX”商标的手表3块、“Supreme标识”的背包8个(以下称上述货物)。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彪马欧洲公司、满景(IP)有限公司、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耐克钩图形”“飞人乔丹图形”“PUMA及图形”“FILA”“ROLEX”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章节四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Supreme标识”著作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的行为。本案案值共计人民币19355元。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物证、权利人书面申请、当事人承认侵权书面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