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先后接到2起停车收费相关投诉,一起为金先生投诉自己在A停车场内停车,停车场道闸告示牌显示20分钟内免费,自己只是进去、出来ETC就被扣款3元,其认为收费不合理。另一起为郑先生投诉称在B停车场内停车,5、6个小时被收取了70元停车费,而且现场没有明码标价,其认为该收费不合理。
收到投诉后,该局工作人员均在与当事人联系具体情况后,至相关停车场开展现场检查并调取计时计费系统数据,2家停车场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经营者拥有自主定价权。其中,金先生反馈的A停车场收费标准为3元/小时/辆,其车辆在该停车场内实际停车时长为23分51秒,收费3元符合该收费标准。郑先生反馈的B停车场入口处设有收费标准公示牌,收费标准为10元/小时/辆,24小时内收费上限为60元,其车辆在该停车场内实际停车时长为6小时2分17秒,按公示的收费标准应收金额为60元,B停车场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已就此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上述案例中,B停车场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但不论哪种形式,经营单位均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所或收取停车费时,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告知车主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服务承诺约定,对停放的车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来源:安吉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