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私改生产日期? 罚款10万多元!

2021-10-11 11:09: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月15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匿名举报,A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执法人员立即赶赴A公司,现场查见仓库场地上有拆封的黑鸡包装袋,有用于封口及喷码的塑料薄膜包装机、喷码机、电子秤各一台,冰箱内有已重新包装的420袋黑鸡。

经查,当事人将从某地采购来的420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24日的黑鸡拆包后重新包装,并在封口处将生产日期标注为2020年11月27日。至案发,上述涉案产品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通过虚假标注即将过期的食用农产品生产日期的方式来延长产品的销售期限。当事人虚假标注食用农产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罚款(人民币)109200元;

二、没收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420袋;

三、没收塑料薄膜包装机1台;

四、没收手持喷码机1台;

五、没收电子秤1台。

本案中当事人不仅虚假标注了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在篡改生产日期时为了便利,将需要冷冻存放的冻鸡产品搬至冷库外操作,更是无法保证产品的安全食用。本案的查处对辖区内冷冻产品的生产经营存储企业都敲响了警钟,有助于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保障群众饮食安全。(来源:浦东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医疗 ...

  • 山东省无棣县市场监管局紧跟消费热点 ...

  •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西奥电梯与 ...

  • 第七十四期 范宝华:匠心铸造峰华 ...

  • 安徽黄山:云海与佛光共同勾勒出精美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