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临市监罚催[2020]2-108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临沂一品明珠珠宝玉器市场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超标准收取商业用电电费的行为,我局2021年4月2日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0]2-10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现将该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依法公告送达你单位。
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临市监处罚[2020]2-108号)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
临沂一品明珠珠宝玉器市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