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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发布涉儿童情趣用品被关店,法院:应当处罚!

2021-10-13 21:51:44 杭州互联网法院

因上架违规商品,商家被平台方关停店铺,并扣除保证金1万元。但商家认为处罚过重,于是将平台方上告上法庭。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作出的处罚措施并无不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速递

原告某电商公司在被告运营的网购平台中注册会员、开设店铺,并缴纳保证金1万元。

今年4月,原告在店铺中上架一款情趣用品,网页显示的涉案商品体型、服装等均符合未成年人的特征和装扮。同日,被告发现上述情况,根据平台规则对原告作出关停店铺、扣除保证金1万元的处罚,并向原告发送了处罚通知。

原告诉称

发布商品过程中,其未收到任何提醒,且相关商品被判定违规后,原告多次沟通、申诉未成功。原告认为其为初次违规,被告采取的处罚措施过重,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保证金。

被告辩称

根据相关平台规则,商家发布违规商品导致店铺关闭,应向平台支付与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平台有权从保证金中划扣。平台发布的相关公告中亦规定,发布售卖任何与儿童色情相关的或涉嫌与儿童色情相关的内容均属于严重违规行为,最高可处以关停店铺的处罚措施。且上述公告明确规定,产品描述不允许涉及未成年人,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特征、装扮。原告发布的涉案商品为情趣用品,且外观符合未成年特征、装扮,故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裁判要点

原告注册会员时,与被告就相关平台规则、公告等内容达成合意,上述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对原告的违规行为实施处罚措施具有相应合同依据。

根据被告发布的公告内容,涉案商品的文本和图片描述均不允许直接或隐晦涉及未成年人。从普通人的一般认知判断,涉案商品详情页中展示的体型、服装等,均符合未成年人的特征和装扮,且原告编辑的商品名称指向情趣用品,故被告认定原告存在发布儿童色情商品的违规行为并无不当。

被告就相关规则已经在平台进行公示,原告作为入驻平台的商家,在上架销售商品前,负有审慎学习和了解平台规则的义务。原告以被告未提示相关规则为由,主张退还保证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被告制定的公告具有相应法律依据,对涉未成年人商品采取严格审查标准,对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应有之义。被告采取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规制涉未成年人色情信息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但仍有部分商家违反相关规定,通过网络销售涉未成年人情趣商品,不仅对网络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还容易滋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网络环境深层净化需全社会共同努力、各尽其职。网络平台应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严格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义务,充分发挥平台治理作用,营造安全清朗的网络空间。司法应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平安成长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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