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轰动牛肉火烧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 市监处罚〔2021〕苹009号。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 市监处罚〔2021〕苹009号
当事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轰动牛肉火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3MA455QPB6J
住所(住址):顺河回族区曹门关中街2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朦朦
身份证件号码:4102**************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1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1年3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1年3月10日,当事人从劳动路农贸市场购进牛肉共计234元,进行销售,上述食品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牛肉12斤,共计2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本局的管辖权;
2. 当事人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本局的管辖权;
3.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身份;
4. 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事实,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汴顺市监罚告〔2021〕苹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经营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违反本条规定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参照上述规定,当事人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处罚标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网点缴纳上述罚(没)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