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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得胜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15 17:14: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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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1年10月14日消息,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得胜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233号

当事人:上海得胜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68号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 张志雄

海关代码:3122261040

当事人委托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4日以C类快件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电源4个,总价CIF575.50美元,报关单号224420209500023855。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Cisco牌交换机2台、Cisco牌电源4个。经查,上述进口货物的总价分别为4420美元及464美元,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5505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4700.56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970.4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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