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21〕0066号】,涉及徐州艾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缉决字〔2021〕0066号
徐州艾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汤景,联系地址: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堡街道国土所办公楼201室。
2021年06月17日,当事人徐州艾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黄世旬(《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No:K90855686)驾驶车辆粤ZYP43港货车(海关编号:5340058581),持1100411305410号载货清单及534520211450210417号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电池一批,从深圳湾海关物流入境车道进境时被海关查验。经查验,发现上述报关单存在异常:第1商品项申报数量为1760个,实际数量为36960个;第2项商品申报数量为2850个,实际数量为63840个;第3商品项申报数量为900个,实际数量为14800个;第4商品项申报数量为360个,实际数量为5920个;第5商品项申报数量为850个,实际数量为33600个;第6项商品申报数量为2550个,实际数量为100800个;第7项商品申报数量为2380个,实际数量为94080个;第8项商品申报型号和数量分别为LR621、320个,实际型号和数量分别为SR621SW、13440个;第9项商品申报型号和数量分别为LR626、480个,实际型号和数量分别为SR626SW、20160个;第10项商品申报型号和数量分别为LR927、720个,实际型号和数量分别为SR927SW、26880个;第11项商品申报数量为900个,实际数量为20160个;第12项商品申报数量为320个,实际数量为6720个,被查获。涉案报关单上申报的货物单价均为0.3美元,当事人徐州艾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承认该价格并非真实货物价格,价格申报不实;经计核,涉案货物应缴纳税款人民币15.7172万元,已缴纳税款人民币0.6114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5.1058万元。以上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案件移交表》、《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进口货物报关单》、《查验鉴定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企业提供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