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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不合格?罚!

2021-10-25 18:14: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萧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三中队收到两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辖区内某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金丝玛仔(葡萄味)、金丝玛仔(红枣味)两款产品净含量标注中“字符高度”和净含量均不合格,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三中队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两款产品净含量均为248g,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应为4mm,而两款产品外包装上净含量标注高度为“2.66mm”。同时,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两款产品抽样样本中分别有1件、2件超出净含量检验合格标准要求的允许短缺量。目前,该案已调查终结,对该企业将进行罚款处理。

在处理该案的过程中,执法人员还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要求对该企业进行了细致详尽地指导,督促企业对产品外包装上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进行整改并进行产品外包装改版,同时敦促该企业做好员工培训,加强生产过程管控和自检,确保每件产品的实际含量等于大于标注净含量。

消费者在选购定量包装商品时,有哪些方面注意事项呢?

一、净含量标注的组成

(一)单件商品的标注

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正确、清晰的净含量标注。净含量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标识的计数单位)三部分组成,例如:净含量:500克。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例如:50米;10平方米或100个。

(二)多件商品的标注

1、同一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2、同一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二、标注字符高度

“净含量字符高度”,《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按照规定,标注字符高度是由标注净含量多少决定的:

  • 净含量≤50g(50ml)的,字符的最小高度为2mm;

  • 50g<净含量≤200g(50mL<净含量≤200mL)的,字符的最小高度为3mm;

  • 200g<净含量≤1000g(200mL<净含量≤1000mL)的,字符的最小高度为4mm;

  • 净含量>1000g(净含量>1000mL)的,字符的最小高度为6mm;

  • 净含量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为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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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醒:定量包装商品在确保商品品质的同时,计量方面也不容忽视,要保证每件商品实际含量要等于或大于其标注净含量,不断加强日常生产环节管控,确保各个流程不出现问题,让老百姓买得放心、吃得健康。

(供稿: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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