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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1-10-27 13:49: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苏州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两反两保”行动方案和执法效能提升工作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出击,查办一批重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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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举报线索,2021年7月9日晚,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突击检查位于苏州市苏虞张公路与平海路交叉口的交投公司公交四场加气站,发现该加气站外一辆LNG加气车正在给一辆公交车充气。经检查,该加气站虽然取得了充装许可证,操作人员均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但是这种行为仍然涉嫌违反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除应急救援外,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互相卸装作业。”之规定。为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低温液体加注车(移动式压力容器)予以现场查封。苏州交投公司公交四场加气站虽具备车用气瓶充装许可证,但在非应急救援的情况下利用移动加液车(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公交车内LNG气瓶进行充装,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所规定,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7万元。

LNG在公共交通领域的使用较多,由于其具有易燃、承压等特点,且加气站往往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如果操作不当,可能引发燃气火灾爆炸等事故,极易危及附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公共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将督促燃气公司加气站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交通领域加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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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人自2015年开始,以从事致中和酒类产品直销的名义,在咖啡馆内通过组织品酒会、提供免费吃住等形式召集全国各地的人员,借获取高额返利引诱发展人员加入,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致中和商品的方式变相缴纳会费获得会员资格,会员之间按照双轨制的结构形式组成层级关系,鼓吹不需要卖产品只要拉人头就可以获得高额返利,并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导和迫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其违法行为持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多达66588名,违法所得高达3000余万元,情节严重,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53.7万元,并顶格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及违法线索移送属地公安及相关市场监管局。

传销严重威胁群众财产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社会治安。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传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严厉打击各类传销活动,同时,将加强对社会大众的正面引导,持续开展普法宣传,增强群众防范意识与能力,最大限度挤压传销生存空间,全民动员,共同守护平安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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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5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苏州兴创复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吴江区庞山路888号的“吴门里”售楼处进行检查,发现“吴门里”售楼处大门外设置有一个展板,展板标题为“收集人脸信息 透明公示”,展板上同时标注“为了现场安全及秩序的维护,现场(销售案场、装修示范单位、示范区等)装有摄像设备、摄像设备会对所有进入销售的客户进行人脸信息采集。如您进入销售现场,视同您同意对您的人脸进行采集。”售楼处内两处装有摄像头,摄像头下方均贴有“您已进入音视频采集区”的标识内容。

经查,当事人安装摄像头主要用于采集客户人脸信息,便于后期当事人确认购房客户是否系分销商介绍而来,并据此向分销商结算佣金。当事人虽然通过张贴标识信、设置展板的方式告知客户进入现场会被采集人脸信息,但并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真实目的、方式和范围,亦未经客户同意,侵害了消费者依法受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万元。

人脸识别被滥用的情形近来时有发生,人脸信息的生物特征性、与人直接关联性、唯一性等特征,使其一旦被随意再利用,就会损害人们社会身份的自主性或自治利益,甚至给人们带来隐私和安全方面的风险。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近年来通过加大对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的查办力度,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意识,确保经营者合法合理且有节制地收集个人信息,保护更多公民的个人信息相关权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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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姑苏区杨小盼食品店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与厦门某食品公司签署委托加工协议,由厦门某食品公司负责生产糕点与未打印生产日期的包装盒,分别以箱装形式包装后邮寄至当事人处,糕点分为椰蓉酥、牛油果酥、香芋肉松酥、榴莲酥四个口味,当事人再将4颗糕点包装为一盒,并使用喷码机在盒身背面打印生产日期。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一楼售货区内发现80盒盒装糕点,系当事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订购,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29日,保质期60天。当事人于2021年4月15日对糕点进行再包装,打印的日期为包装当天,共包装200盒,检查时已销售120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糕点80盒、喷码机1只及违法所得3480元,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喷码机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性质较为恶劣,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虽然当事人所销售的糕点客观上并未过期,但经姑苏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决定不予从轻处罚。本案的处罚可以警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的红线,以及触碰红线将会带来哪些后果。面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必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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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1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常熟市划船浜19号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梁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该处从事服装销售经营活动。现场货架上堆放有标有“”标识、“”标识、“adidas”标识、“BALENCIAGA”标识的卫衣、长裤、T恤等各类服装共计4616件(条),上述服装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经商标权利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鉴定,涉案服装均为假冒商品。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且在明知上述服装并非真货的情况下无照销售上述服装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服装,并处以罚款2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品牌的法律载体,以商标为支撑的品牌代表了市场对企业声誉、产品价值的认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体现出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态度及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维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力打造优良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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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杨舍镇同泉健康养生馆通过为老年人免费提供艾灸服务和免费领鸡蛋、有机米等小礼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随后在经营场所进行授课讲座,宣传“葛洪五脏康”“驼奶益生元能量片”和“低频共振磁化水”3款产品并进行售卖。

当事人利用老年人“治病防病”迫切心理,以及对某些恶性疾病的恐惧、急需治疗等心理,虚假宣传上述3款产品具有治疗癌症、糖尿病、高血压和艾滋病等疾病的功能,后以所谓举办优惠活动的名义吸引老年人大批量购买上述产品。

2021年4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其立案调查,发现“葛洪五脏康”为普通保健食品,“驼奶益生元能量片”为压片糖果型普通食品,“低频共振磁化水”为自来水通过净化器过滤后灌装到调频水袋中的,不具有治疗疾病功能,上述产品均被当事人以相对较低价格进货后以翻倍甚至更高价格出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行业存在的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甚至是恶意诈骗等问题,影响恶劣。类似案件如不及时予以打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做好对保健食品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工作,同时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科普宣传,提升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来源:苏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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