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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电瓶刚换就坏 ,人为过充还是质量问题?

2021-10-29 11:26: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如今轻便实用的电动车成为许多家庭必备的出行工具,但由于国家缺乏“三包”统一规定,当电动车或电瓶出现质量问题时,不少商家以人为因素只能更换“维护电池”搪塞过关,令消费者苦恼不已。

近日,刘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9月份,他在某电动车维修点更换了一个新的电瓶,使用后多次充电失败。刘先生要求商家检查,商家以忙为理由多次拒绝,最后以充电器问题更换了一个充电器给刘先生。刘先生使用新的充电器给电瓶车充电一整晚后,充电器却还是红灯,于是他再次前往该店要求更换新的电瓶。这次商家同意对电瓶进行检查,拆开后发现电瓶出现鼓包现象。商家告知刘先生鼓包现象的原因一定是人为过充,可以保修但按照规定降级处理,只能更换售后电池(翻新电池)且终止保修。刘先生表示不理解,自己一直使用商家配的充电器充电,并没有使用过大功率的充电器,为什么会发生过充。刘先生认为是质量问题,遂拨打热线寻求消保委帮助。 

接到投诉转办单后,南太湖新区消保委仁皇山消保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调查处理,了解到情况确实如刘先生所说,商家表示鼓包必然是人为因素导致,厂家规定就是降级处理,自己是按照厂家规定执行。

于是工作人员联系电瓶厂家售后询问电瓶出现鼓包现象为何降级处理,是否可以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关检测证明,售后客服告知可以让门店将电瓶返厂检测,如果是质量问题可以更换新的电瓶,并且从更换之日起重新保修一年,如果不是质量问题则降级处理。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商家将电瓶进行返厂检测。两日后工作人员接到厂家电话,厂家表示确实是质量问题,同意更换新的电瓶且已经通知门店。工作人员立即电话通知刘先生前往门店更换新的电瓶。 

商家没有任何依据就判定是人为,更换售后电瓶(翻新电瓶)终止保修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商品交付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自商品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

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根据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使用补偿费等任何费用。 

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的商品。无同型号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退货时不得收取折旧费、使用补偿费等任何费用。  

消费者维修电瓶车需要去正规有资质的维修点进行维修,选择更换有ccc标志的电瓶,一定要让店家开具保修单,以作为以后出现问题的凭证。平时使用原装充电器适度充电,增强安全意识,勤检查,常维护,科学用车,避免暴晒淋雨,远离热源。一旦遇到问题可拨打热线电话“12315”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湖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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