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民生领域案件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第三批)公布如下:
一、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器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9月9日,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安徽省某医疗器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乔思牧®儿童肌功能矫治器”1160件,产品说明书上印制有“引进澳洲正畸技术以及当今最新的微形技术”字样。经对当事人网络销售平台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平台网页上有“澳洲进口品质”“儿童牙齿矫正器、月销量3000+、库存数字39771件”等字样。经查明,该公司实际生产上述产品1172件,销售出该产品12件。当事人为在天猫扩大公司知名度,增加消费者购买欲望,对月销售量和产品生产能力进行了夸大宣传;该产品仅原料是从澳洲进口,成品是在国内生产,实际上该公司并没有引进“澳洲正畸技术”等。
当事人在产品说明书和公司网络销售平台上对该产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20000元。
二、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玩具厂销售无“CCC”认证玩具案
2021年8年9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天长市某玩具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3只无“CCC”认证标识的“仙人掌电动玩具”。经调查,当事人陈述上述无“CCC”认证标识的“仙人掌电动玩具”为召回产品,该批次电动玩具是当事人于2021年7月29日从天长市荣荣网印有限公司购进,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线上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购进的13只“仙人掌电动玩具”全部销售,获利39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部分涉案物品,积极消除危害后果且配合调查,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39元,罚款10000元。
三、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居装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案
2021年9月8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接“互联网+督查”平台上反映的问题线索,依法对天长市某家居装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核实调查,并下达《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上述材料。9月13日,该局再次向当事人下达《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截至9月17日当事人仍然未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当事人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四、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自来水厂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2021年9月15日至23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自来水厂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水表换装、改造、维修过程中要求居民用户付费,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检查该水厂2018年2月至2021年8月份期间的换装水表记录单和开具发票,当事人共向本县供水区域的用水终端用户收取换装水表费用合计296508元。
当事人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96508元,处违法所得0.6倍罚款177904元。
五、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案
2021年4月14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省凤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经检测机构对该公司生产的AC-25-150预拌混凝土进行检测,所检坍塌度项目不符合GB/T14902-2021标准要求,按照《预拌混凝土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的AC-25-150预拌混凝土全部销售完,抽样基数13立方,货值金额5850元,违法所得91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5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10元。
六、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气案
2021年4月7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液化石油气抽样检测,在来安县某液化气站抽备样各2公斤,经检测判定不合格。该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4日购进13吨液化石油气(商品丙烷)。截至案发,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47205.2元,违法所得6905.2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905.2元,罚款40000元。
七、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卤菜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5月13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位于来安县贝发现代城的某卤菜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内的冷柜里存放有未拆分的巴西进口冷冻鸡脚三袋,5kg/袋,共15kg。中文标签标识内容为:“冷冻鸡脚;产地:马特兰迪亚·巴拉那州·巴西。”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规范性进货票据、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等能够证明上述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经查明,当事人于5月4日在南京六合批发市场购进上述巴西进口冷冻鸡脚后,准备二次加工制成卤制品对外销售。至案发时,上述巴西进口冷冻鸡脚的塑料袋包装尚未拆分,也未进行加工销售,货值金额共350元,无违法所得。上述巴西进口冷冻鸡脚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没收巴西进口冷冻鸡脚3袋(共15kg),罚款10000元。
八、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楼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作食品案
2021年8月31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明光市某酒楼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菜单中标有“麻辣兔肉(野生)”,经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冰柜内有已剥皮腌制的兔子3只,合计3.56kg。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相关票据及产品相关检疫证明。经查,该3只野兔是当事人从某上门兜售的村民手中购进,进价15元/斤,共9斤。截至案发,当事人处3只野兔尚未销售,本案涉案金额135元。
野生草兔作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当事人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腌制的野兔3只,合计3.56kg;罚款600元。
九、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业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定远古城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7月2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定远县某农业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定远古城分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在2020年7月12日发布有《定远特产之瓜蒌子》的消息,该文含有“栝楼子,中药名。......具有清肺化痰,滑肠通便之功效。常用于痰热咳嗽,肺虚燥咳,肠燥便秘,痈疮肿毒。”等字样的宣传用语,该文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等宣传用语。案发后,当事人已将该篇文章删除,当事人实际支付广告费用为1000元。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十、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粮食收购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1年04月21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依法对全椒县某粮食收购经营部销售的“宏农茂”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4月20日购进40袋“宏农茂”牌复合肥料,规格:50kg/袋,每袋购进价格105元,销售价格110元。当事人购进时未索取销售凭证,也未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等证件。截至6月16日,执法人员送达检测报告并再次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复合肥料已销售完毕。该批货值金额4400元,违法所得200元。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8800元。(来源: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