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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石门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对石门县小巷酒家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31 18:54: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石门县市场监管局发布石市监行处字〔2021〕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石门县小巷酒家。

石市监行处字〔2021〕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石门县小巷酒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6MA4LKKKW6Q;

经营者:吴勇;

经营场所:石门县宝峰街道中渡社区奉天路移动公司院内;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家庭服务、清洁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6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报经局长批准,本局当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6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内货架上摆放有:1、“美极鲜味汁”调味品一瓶,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为2018年09月08日;2、“辣鲜露”调味品一瓶,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8年07月31日;3、“李锦记味极鲜特级酱油”1瓶,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8年6月7日;又发现在大厅展柜里摆放有“乌苏啤酒”四瓶,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05月14日;“珠江啤酒”11瓶,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06月04日;“珠江纯生啤酒”10瓶,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9年12月23日。至案发时止,以上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而当事人未进行下架处理,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和啤酒进行了现场销毁,因为当事人没有建账,无法计算营业额。以上事实,本局收集、调取了以下证据:

1、2021年6月22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十四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和经营超过保质期啤酒以及当场对过期食品进行了现场销毁的事实;

2、对当事人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以及未建账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7月7日,本局依法给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行告字〔2021〕3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可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减轻处罚的裁量基准的规定,本局作如下决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石门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石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91068052500180,开户行:湖南省常德市建设银行石门县支行)。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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