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淄博鸿禹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处罚〔2021〕6号
当事人:淄博鸿禹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554391218N
住所:淄川区张博路五里河水库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燕峰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的肉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上述产品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检验报告、淄博鸿禹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陈燕峰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出库单复印件、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等。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
2.罚款8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当地代收机构,或者通过山东非税统缴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