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淄博清河饮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处罚〔2021〕8号
当事人:淄博清河饮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057927384M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鲁子峪村
法定代表人:孙名举
当事人生产的饮用水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该产品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检验报告、淄博清河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孙名举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收款收据、现场拍摄照片。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092元;
2.罚款6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当地代收机构,或者通过山东非税统缴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