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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海关发布对深圳市巨门跨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04 17:26: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蛇口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52号】,涉及深圳市巨门跨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52号】

当事人: 深圳市巨门跨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3号前海易港中心W6号仓库辅助612                   

2021年9月7日,当事人委托东莞市创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子商务直购模式向 蛇口海关申报出口“仿首饰”等货物一批,车牌号为:粤ZDE65港,提运单号 :5100593945594。经海关查验发现有亚力斯特牌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25000个、鱼型防护口罩 KN95(非医用)10000个、KF94儿童鱼型防护口罩(非医用)2000个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当事人将必须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违反了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物照片、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发票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予以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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