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11月15日,中国质量新闻网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上海贝儿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因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罚款0.6万元。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沪市监嘉处〔2021〕142021000995号),2021年2月23日,上海贝儿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儿康婴童用品公司”)从江西格林博士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分别购进生产日期是2021年1月5日的宽口径鸭嘴(奶嘴)和2020年2月24日的宽口花瓣实感奶嘴各120个,在贝儿康婴童用品公司天猫网店对外销售。2021年3月11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受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对贝儿康婴童用品公司天猫店进行了网络销售产品抽检。经检验,上述两款产品的挥发性物质项目均不符合GB4806.1-2016、GB4806.2-2015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据悉,至案发,上述产品均已售完,货值金额共计5997.39 元,违法所得共计3885.39元。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贝儿康婴童用品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近日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0.39万元,罚款0.6万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贝儿康婴童用品公司此前因虚假宣传和冒用注册商标还曾被处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显示,贝儿康婴童用品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罚款50000元,处罚事由涉及:该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商标法(新)》第五十二条、《商标法(新)》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天眼查数据显示,贝儿康婴童用品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母婴用品(除食品)、服装服饰销售。该公司大股东为黄某平,持股45%,另外还有刘某铭、刘某雄、张某亮三位股东,持股分别为23%、17%、15%。
中国质量新闻网经查询发现,贝儿康婴童用品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有“格林博士母婴旗舰店”,在该店铺首页显著宣称“科技哺育专家”,该店铺为4星店,经营的产品包括专利速冲奶瓶、玻璃奶瓶、防摔奶瓶、奶嘴安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