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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龙利鱼?巴沙鱼?哪个是“李逵”哪个是“李鬼”?

2021-11-16 10:14: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龙利鱼肉质细嫩鲜美,营养丰富,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但是一些不良商家出于对利润的追逐,会把肉质相近的“巴沙鱼”冠上“龙利鱼”的名号宣传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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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8月9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见到该店推广使用有“鲜炸龙俐鱼”菜品宣传页,该宣传单¥14等文字用语及图片。

经查,该店“鲜炸龙俐鱼”菜品实际使用的原料为“油炸裹粉鱼肉块”的预包装产品,该预包装产品配料信息为:巴沙鱼肉、水、裹粉、复合调味料等,配料中无龙俐鱼成分。当事人广告单页宣传中“鲜炸龙俐鱼”菜品成分的宣传与其使用的产品原料不一致。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发布“鲜炸龙俐鱼”菜品彩色纸质广告宣传单页,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1.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宣传介绍商品应该严格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消费、误导消费者。要做到真实准确、诚实守信。

2.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商家发布的广告有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可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12315热线或者1234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3.虚假广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4.发布虚假广告,后果相当严重,商家切莫有侥幸心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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