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局认真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集中整治和“护苗助老”等各类整治行动,围绕“双减”政策的落实以及医疗美容等重点行业整治,坚决打击各类广告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警示广告违法行为
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
现公布2021年苏州市场监管系统
查处的第二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当事人于2021年05月22日委托张家港迷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标题为《张家港人!你和名校只差9块9!》的广告,广告中当事人声称“本科达标率98.1%”以及“2020年达到本一批次的学员116名!”。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数据的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另查实,当事人有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25000元和5000元,合计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主要从事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间,其微信公众号上有8篇为他人推销服务或商品的软文广告,5篇在没有科学和真实性依据的情况下,宣称“每月躺赚10w+”“让你月销百万”“每月可能多赚2万5万甚至20万”“8万+人付费”“6天瘦7斤”等内容,构成虚假广告;3篇含有与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风湿腰腿痛、肿瘤、肝病、多种慢性病等有关的医疗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在广告中违法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
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0000元。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的“苏州佳心瑭纺织有限公司”运营店里,宣称公司产品“尼龙塔丝隆”是2020年民政指定抗灾大衣面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禁止性规定。
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发布的一篇题为“老年痴呆竟然可以治愈,许叔的康复案例,让人深思”的文章,主要内容是讲述患者许某因为老年痴呆出了车祸,驾照被吊销,经过该医院康复治疗,病情恢复并重新考上驾照的案例。
经查,该医院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病例证明,人物许某及故事情节均属虚构。上述事实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主题为“‘茶和世界·众心向党’大益茶献礼建党100周年主题茶会”的微信软文广告,文中多次出现了中国共产党党徽和大益茶的品牌logo相并列的情况,多次展示了国旗和党旗的使用场景,使用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图样。
该行为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说明》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250000元。
当事人是位于锦溪镇同周公路99号的万科常春藤(备案名:尚滨花园)楼盘的开发商,在其营销大厅中大型广告展板和提供的宣传彩页上标有苏州S3轨交(规划中)线路图和“锦溪新城站”站点及该楼盘的位置。
经核实,苏州轨道交通S3线为远景规划线路,目前未开展该线路的详细方案及具体站点研究工作,该线路规划目前尚未形成最终成果。当事人为了突出楼盘地址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等优点,进而吸引购房者前来选购,将上述“苏州S3轨交(规划中)线路图及锦溪新城站站点”信息对外进行误导宣传。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2021年9月,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10600元。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设计制作了“禁止扒门 禁止倚靠”“禁止使用肢体或物体挡门 看好儿童” 及相应警示标志和“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等内容的两种不干胶安全标识,张贴于电梯层门上,提醒乘客注意安全,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推广。
常熟市莫城街道维艺艺术培训工作室于2020年12月委托苏州灵趣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不干胶张贴广告,以推广自身美甲、化妆及相关从业人员培训等业务,该广告完全照搬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设计的安全标识版面内容,只是在空白部分加入了广告内容,也张贴于电梯层门上,因该广告保留了“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广告主常熟市莫城街道维艺艺术培训工作室、广告经营者苏州灵趣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各处罚款50000元,并没收广告经营者的广告费用260元。
当事人接受委托为苏州洁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汉威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制作、运营其官网。在两公司官网首页企业和产品介绍中,当事人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宣称公司各种荣誉和产品专利,并利用辽宁省环保厅、山东省环保厅和农业厅、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总局等国家机关名义推荐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指虚假广告和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发布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5188元并罚款50000元。(两广告主已另案处理)
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店销售佑世康光子冷凝胶,宣传可适用多种症状、缓解疼痛。
根据此商品用途描述,其仅可防止使用光子治疗设备时温度升高引起的皮肤疼痛,无法缓解当事人所宣传的症状(痛风、关节痛等)引起的疼痛。当事人又无法提供其他关于宣传功效的证明材料,因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为推销其产品“赫拉女神精品小分子纯鱼鳞胶原蛋白肽”而发布的《重磅消息!小分子肽在新冠肺炎的应用获临床实验支持!》等4篇推文中,及其开设的店名为“绿孔雀赫拉女神”的网店里,在没有科学和真实性的情况下宣称小分子肽能快速改善新冠肺炎重型患者的营养状态、更显著地下降炎症水平,改善血气指标,并使用大量医疗用语将其宣传成能治百病的神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0元。
接下来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
将继续加强广告监测、检查力度
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