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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1-12-10 14:51: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自针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解决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警示震慑效应的违法案件。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9月,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九江某装饰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下述信息“拥有国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装饰业。”“137㎡现代美式3室2厅,温柔演绎撩人的优雅与浪漫 福利提示:进店送精美礼品一份;享受主材半价购;先装修后付款”“85㎡文艺北欧3室2厅,打造清新惬意的乐活小筑 福利提示:送10大家电;送灯具、智能家居;送定制衣柜;送太平洋保险;送装修12期贴息。满10万,以上项目全部送!!!”,后经核实,上述广告内容均不属实,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导致供求机制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上的供求状况,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办广告违法案件,努力降低广告违法率,营造让群众放心、安心、舒心的消费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儿童乐园销售无“3C”认证儿童玩具案

2021年10月,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儿童乐园销售无“3C”认证儿童玩具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该儿童乐园销售儿童玩具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玩具。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够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联系消费者进行产品更换,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儿童用品的质量是否达标,一直是广大家长关注的重点。玩具是让儿童在娱乐中开发智力、学习知识的帮手,但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玩具却存在着安全隐患,成为了孩子们健康的隐形杀手。市场监管系统今后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始终夯实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保障线,推动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持续提升。

案例三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及未公示奖品兑换内容的违法促销行为案

2021年9月,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及未公示奖品兑换内容的违法促销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4月14日,接群众举报,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会议销售某学习平板电脑,参加活动的消费者每人获赠雨伞和一张200元的加油卡(天天油惠)。经查,当事人通过非法获取的1062个联系号码,电话邀约消费者参加活动,赠送加油卡时未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实际赠送的只是200积分,而非200元的加油卡。当事人构成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及未公示奖品兑换内容的违法促销行为。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秩序并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危害,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同时,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此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案

2021年9月,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罚款3449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8月,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该公司生产的强度等级为C25 坍落度180±20㎜预拌混凝土,经抽样检验,坍落度不符合《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规定的技术要求,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预拌混凝土质量关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而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相关企业应严格依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销售合格的预拌混凝土,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混凝土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消除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机配件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0月,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农机配件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滤清器3个、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店进行的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销售标称为上海弗列加冷却剂滤清器(型号WF2071,注册商标:FLeelguard)的行为。经调查,FLeelguard商标为上海弗列加滤清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国内所持有,未授权其他厂家使用,也未授权其他厂生产,其生产的滤清器出厂价(含税)为29.99元/个。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经厂家鉴定为假冒,此次进货数量为4个,进货价为13元/个。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准确资料,陈述作为多年的经销商且经营过此企业产品知道该企业的产品价格情况,有能力判断出该产品为假冒商品,但为了能获得更多利润而销售此产品,该商品此次还未销售,价格也是随机定,一般为40元。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假冒农机配件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持有人的专用权,对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此案的查处,不仅有利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优良的市场环境,更是一次必要的普法宣传,督促企业合法经营。

案例六

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经营店虚假宣传案

2021年7月,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经营店对食品进行功效等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6月9日,该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某食品经营店通过会议营销的方式,向百余名老人宣传和推销某羊奶产品具有降低血糖、降尿酸等功效,“一个疗程”的产品销售价为2988元。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6日,召集一百二十余人,在湖口县兴湖山庄召开会议,针对其销售的某羊胎盘枸杞胶囊,宣传其对心脑血管有保护作用,对糖尿病等有很好的功效。经调查,当事人推销的某羊胎盘枸杞胶囊属于普通食品,而对于现场“专家”所宣传的疗效,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某羊胎盘枸杞胶囊有治疗作用的材料。当事人在会议上介绍授课的是“总部来的羊奶方面的专家”,实为当事人聘请的专门授课的无任何资质人员。另查明,当事人推销的某羊胎盘枸杞胶囊购进价为116元/盒,经“专家”的虚假宣传,就以所谓“活动价”2988元买一盒送两盒的形式向老人兜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对食品的功效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非法会销形式多样,但最终都以销售产品获利为目的。这些会销产品往往只是普通食品,却被商家拿来宣称可以治疗疾病,同时邀请“专家”“医生”进行现场讲座,进行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中老年人不要盲目相信一些商家对食品功效的宣传,要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七

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8月,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6月,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经营的四季豆,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经查,该批次四季豆共进了17公斤,进价11.18元/公斤,合计190元;零售价12元/公斤,合计204元,该批次四季豆已销售完毕。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违法情节轻微,构成减轻处罚情节,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四季豆,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食品安全是关乎群众健康的重大民生问题,九江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供稿: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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