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特种设备生产环节是特种设备安全的关键一环。无证生产意味着巨大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案情简介
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区内某制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内2名员工正在对照1份压力容器设计图纸组织生产圆桶及储罐类产品,现场无法提供压力容器生产制造的相关资质。
经查,该制造厂未取得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但现场查见其生产的2台规格为2m3/8kg 304的储气罐,经复核其容积、工作压力等相关产品参数,属于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另查制造厂在2021年1月份生产过1台规格型号为1m3/4kg不锈钢非标储罐,同样符合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定义,并已销售。
该制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开具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制造厂召回已销售的1台储气罐,并对这3台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进行了查封,同时对该制造厂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圆整(280000元);
2. 没收违法制造的2台储气罐(2m3/8KG304)、1台不锈钢非标储罐(1m3/4kg);
3.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伍拾圆整(15450元)。
知识链接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人们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它特种设备。这些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燃、易爆、易发生高空坠落等危险,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害性。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保证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要定期维护、检查设备,正确操作使用设备,保证它在安全的状态下运行。
(供稿:奉贤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