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抽查公告>>国家抽查>>2021>>

东兴海关关于东兴市鼎丰物流有限公司报检不实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2021-12-13 16:33: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13日,南宁海关网站发布东兴海关关于东兴市鼎丰物流有限公司报检不实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报送表

填表时间:2021.1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关缉违字〔2021〕0017号

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案件名称

2021.7.5东兴市鼎丰物流有限公司报检不实案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公司名称:东兴市鼎丰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MA5L773H0D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成鲡

违法事实和理由

2021年7月14日,东兴市鼎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主动向东兴海关综合业务科递交情况说明,说明其在2021年7月5日受义乌市旺亚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向东兴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鲜榴莲”,报关单号为:720720211071109053,该批货物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号:PA0021013945,货值为601920元人民币。由于该公司员工工作疏忽,在系统申报时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号错误录入成“PA0021009683”,对应的申请单位为“重庆耀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应的商品名称为“鲜山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号、申请单位及商品名称均与实际不符,涉嫌报检不实。该公司报检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影响进境动植物检疫管理。

 

处罚结果

对东兴市鼎丰物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救济渠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信息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