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鼓市监处〔2021〕44号
当事人: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45GL2A8A
住所(住址):开封市鼓楼区大王屯街38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虹
2021年5月28日,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2021年6月3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 当事人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局提供了《分公司登记申请书》、《承诺书》和其他申请公司登记材料,2018年7月16日取得公司登记,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经对当事人提供的2018年7月10日《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上的“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2019年9月12日在开封市工商局鼓楼分局盖印的“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两枚公章印文,以及对当事人提供的2018年7月10日《承诺书》上的“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编号ZX-2018-165《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编号JS3-ZX-018《XX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土建类工程造价咨询服务I标段服务合同》公章印文由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该两份材料上的两枚印文与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留存保管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当事人2018年7月10日申请设立公司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非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的登记材料而取得公司登记。
上述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一诚鉴定【2019】文痕鉴字第084号、一诚鉴定【2019】文痕鉴字第052号)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21年9月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鼓市监罚告【2021】9902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撤销公司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的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撤销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2018年7月16日公司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开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