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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2021-12-15 18:02: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翻新“黑气瓶”、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神医”“神药”虚假广告等八个领域的违法行为。江苏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出铁拳、办铁案,涌现了一批有威慑力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现将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盐城市鑫崴物资有限公司销售伪造、冒用质量证明文件和质量不合格钢材案

案情简介

针对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瘦身钢筋问题,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被举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使用的钢材钢号与悬挂铭牌及质保书不一致,现场有14个钢号的钢材,却只查见4家钢厂的复试报告、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现场提供的9张准备用于工程报验的钢材产品质量证明书经鉴定系伪造。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钢材抽样检测,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施工现场钢材销售方为盐城市鑫崴物资有限公司,质量证明文件是该公司随货同行交到施工单位的。当事人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钢材,数量178.58吨,货值78.87万元,违法所得0.89万元;当事人销售冒用质量证明文件的钢材,数量245.18吨,货值合计112.15万元,违法所得1.23万元;当事人销售冒用质量证明文件且不合格的钢材,数量33.6吨,货值15.49万元,违法所得0.1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2021年4月26日,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钢材33.6吨、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罚款97.7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热轧带肋钢筋俗称螺纹钢,被广泛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土建工程建设上,关系民生,涉及安全,是重点监管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对“瘦身”钢筋、“穿水”钢筋、无证钢筋等伪劣钢筋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为老百姓“住的放心”守住安全底线。

案例二

南通市如东县潇雅美发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南通市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如东县潇雅美发店内无证销售预包装食品,且宣称产品有减肥排毒、降低“三高”的功效。通过外围摸排,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售的预包装食品为“果缘康水果提取精华100%排毒养颜片”(以下简称:果缘康片)及“纤秀丽颜果蔬排毒养颜片”(以下简称:纤秀丽颜片)。上述两种“排毒养颜片”外包装盒上均标称产品“尤其对减肥瘦身、降低血糖三高有奇特功效”。果缘康片标注的生产厂家为广州秀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而纤秀丽颜片的外包装盒上,生产分装商广州秀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商则标注为香港广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上述两种“排毒养颜片”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两种产品中均含有酚酞。长期使用酚酞会使肠道的神经系统受到损害,且不可逆转。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如东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将案件移送如东县公安局,并会同公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经查,广东省的周某从网络平台购进酚酞,并委托三处窝点生产加工、压片成形后,销售给同在广东的顾某,顾某通过网络将上述片剂销售给河南郑州的方某。方某又通过网络,将片剂销售给南京的吴某夫妇,吴某夫妇伙同保姆,将片剂装瓶包装,摇身一变,变成了涉案的“果缘康片”及“纤秀丽颜片”,并进行销售。两种产品进价40元/盒,销售价230元/盒。共查扣含酚酞的减肥产品400余万粒,查实销量210余万粒,货值2000余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周某等1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两款产品中的酚酞为非法添加物,曾作为促泄类药物,国家药监局于今年1月14日发布了关于注销酚酞片和酚酞含片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酚酞片和酚酞含片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有毒有害物质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及时制止了有毒有害产品流入市场,使更多的群众免受其害。

案例三

南京市建邺区牛运当头牛羊肉销售中心销售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5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牛运当头牛羊肉销售中心经销的一批牛肉进行执法检查,经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该批牛肉从南京春辉副食品经营部购进,重量为42斤,价格为41元/斤,进货金额为0.17万元。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本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牛肉货值为0.18万元,利润为0.013万元。2021年3月1日,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5月14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1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本案虽涉案金额不高,但性质严重,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四个最严”标准对其从严从重处罚,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健康。

案例四

苏州益恩喜开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苏州益恩喜开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东方保健品网发布的其进口预包装食品标题中宣传:抗肿瘤、阻止致癌物吸收、预防肝脏疾病、防糖尿病并发症、抑制幽门螺旋杆菌胃部疾病等内容;在其微信公众号“ENC益恩喜”内发布食品宣传称:NMN含量达到12000+/瓶,激活点燃长寿蛋白,修复DNA 激活免疫细胞,激发胰岛素活性,强化对脂肪和多糖类物质的分解, 降低糖尿病患病风险,NMN与白藜芦醇—黄金抗老拍档,增强免疫力,暗示对性能力有提高作用,内容还宣称对麻疹、流感、病毒性肝炎等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等。经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中含有白藜芦醇、NMN的证据材料,也无法提供产品功效证明文件,其经营的食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之规定,2021年7月20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NMN(烟酰胺单核酸)是一种医药化工原料,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本案是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排查违法经营“不老药”行动查办的具体案件。当事人虚假宣传NMN功效,严重误导了公众健康观念,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神医神药”乱象,规范了行业行为,有效净化了保健品广告市场。

案例五

无锡市王某、黄某瑜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冻品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底,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对辖区某酒店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执法检查中,发现一箱全英文标签的波兰产冷冻鹅掌。经查,发现该箱鹅掌的波兰生产商未在“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内,确定为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执法人员通过索证索票开展线索溯源排查,于2021年1月12日对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的某冷库进行突查,在王某租用的冷库库房内查获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鸭翅、鸭掌、鹅翅、鹅掌等进口冷链食品1279箱,总重19.045吨;1月20日对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的某冷库进行突查,查获黄某瑜经营库存的13592箱、169.19吨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查,2020年3月至12月,王某、黄某瑜先后从广东人林某某、赖某某处购进无报关手续及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涉案进口冷链食品共计191.765吨,货值181.868万元,截至案发,已销售3.53吨,非法获利0.617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1年6月17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365.62万元、没收188.235吨涉案冻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有诉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辖区餐饮酒店冷库内一箱进口冻品全英文标签信息的细致分析,从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朋友圈信息、物流运输单据等细节入手,全面摸排渠道来源,深入挖掘案源线索,连续在终端消费、市场销售、供货来源、仓存储运环节查获无合法来源进口冷链食品,防范流入市场的风险,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六

江苏利乐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儿童玩具及用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9日,根据淮安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的转办通知书,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盱眙县公安局对江苏利乐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厂房内有工人正在操作机器生产塑料制品,厂房内存放了大量塑料制品及毛绒玩具。经鉴定,“布罗艾”毛绒玩具(鲨鱼)、“尤恩格斯库格”木偶(蛇)、“亚特斯托”毛绒玩具(大象)、古西格格登”毛绒玩具(狗)、“托瓦”毛绒玩具(花菜)以及956套儿童坐便器及大量条形码均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物品货值达29.1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目前,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移送盱眙县公安局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儿童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国家未来和社会稳定,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案中的儿童用品严重侵犯了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假冒商标的儿童用品往往质量状况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尤其是毛绒玩具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极易出现儿童安全事故。该案的查处既保障了广大儿童的健康安全,也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

镇江市丹徒区高资液化气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2日,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镇江市高资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7日,且未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续延业务,因而当事人在2020年11月17日之后至案发属无资质从事气瓶充装,执法人员对液化气站充装气瓶进气阀及电脑称重自动罐装称进行了查封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2月1日开始至现场检查之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共违法充装液化气14.39吨,销售金额6.12万元,销售利润0.4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8月19日,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43万元,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其充装的场所、设备、过程、安全设施等各方面均处于未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审的状态,存在极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站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教育震慑了特种设备经营者,加强了气瓶充装从业者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者和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八

盐城木木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9日,盐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举报,对盐城木木食品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和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标注“许鲜森”卤蛋99665只,标注“京叶”卤蛋123310个。执法人员对该批卤蛋进行扣押,并根据不同生产日期组织质量抽检7个批次,所检项目全部符合GB2762-2017和SB/T10369-2012标准规定要求,为合格品。经查,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2017年分别注册了“乡巴佬”“乡吧佬”商标,核定使用项目中包含鸡蛋、蛋。当事人于2020年10至2021年4月,委托连云港市大喜庆食品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区金山镇锐扬食品厂分别生产标注“许鲜森”卤蛋和标注“京叶”卤蛋,后在淘宝拼 多 多平台利用6个网店共销售12192笔,销售金额338207.09元,扣押的卤蛋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货值为94646.1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6月22日,盐城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注“许鲜森”乡吧佬卤蛋和标注“京叶”五香蛋,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在商品上标注自己的注册商标“许鲜森”、“京业”,并辩称“乡巴佬”是浙江苍南当地对卤制熟食的代称,但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在卤蛋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乡巴佬”“乡吧佬”字样以及读音一样“xiangbalao”拼音,无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或与注册商标人关系的误认,从而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本案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既查商标侵权又查食品质量,确保案件调查全面、定性准确,有力维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

徐州市华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假充真干式变压器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5日,徐州市沛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销售给安建房地产开发(沛县)有限公司开发的沛县汉城源筑书香苑小区配电室的变压器进行检查时发现,沛县汉城源筑书香苑小区已建好3个配电室,每个配电室都已安装了干式变压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查扣了涉嫌以假充真干式变压器的型号为SCB11-630/10/0.4干式变压器4台、SCB11-800/10/0.4干式变压器8台,货值73.28万元。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4日和安建房地产开发(沛县)有限公司签订《安建.汉城源筑项目高、低压电缆、变压器及高、低压配电柜(二标段)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B20200324-1,合同约定:订购SCB11-630/10/0.4干式变压器12台,销售价格:5.56万元/台;订购SCB11-800/10/0.4干式变压器26台,销售价格:6.38万元/台。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销售了SCB11-630/10/0.4干式变压4台,SCB11-800/10/0.4干式变压8台给安建房地产开发(沛县)有限公司,货值金额:73.28万元。2020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对8台SCB11-800/10/0.4、4台SCB11-630/10/0.4干式变压器分别抽取样品2台送至沈阳变压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变压器实验室、沈阳变压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技术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例行试验、温升试验不合格;沈阳变压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绕组材质进行分析,检测结果为两台干式变压器绕组材质均为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6月18日,徐州市沛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以假充真SCB11-630/10/0.4干式变压器4台、SCB11-800/10/0.4干式变压器8台,罚款5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利益驱动,一些不良变压器生产企业将干式变压器用环氧树脂包裹,把铜绕组换成铝绕组等等,这些变压器内部构造偷梁换柱的违法行为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并非一般的假冒伪劣,会给国家、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本案的查办打击了违法企业的嚣张气焰,警示不良企业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生产经营,推动了徐州变压器行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十

宿迁市蔡某琳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7日,根据举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对宿城区王官集宋江商店涉嫌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蔡某琳于5月7日向该商店销售一批白酒,标注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其中40.8度蓝色经典梦之蓝M/3酒8瓶、42度蓝色经典海之蓝60瓶、42度洋河大曲蓝瓷96瓶;标注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41.8度双沟珍宝坊(君坊)酒108瓶。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权假冒白酒。涉案白酒的货值金额为2.53万元。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白酒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且提供不出涉案白酒的合法取得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0月25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暴风行动暨“铁拳”行动中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件,执法人员深挖案源,一案两查,坚决斩断制假售假产业链条,遏制了制假售假行为发展势头,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白酒制假售假违法分子起到了较强的警示震慑作用。(供稿: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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