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17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布吉海关关于深圳市高美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布关缉一普违字〔2021〕0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布关缉一普违字〔2021〕0108号
当事人:深圳市高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敏 海关编码: 440316637E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麻布路1号宝盛工业区B区3B栋2、4楼
当事人于2018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从上海、青岛等口岸进口切片蔓越莓干等货物运保费及杂费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涉案报关单共61票,漏报运保费及杂费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36.444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75.7810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发票、支付凭证、查问笔录、收取担保凭证、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书面陈述报告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7.8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