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效保障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侵权假冒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违法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吴忠市利通区君临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6月,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依法对吴忠市利通区君临商行进行检查。经查,该商行销售的剑南春、五粮液、五粮春、舍得、舍之道、天之蓝、海之蓝等品牌白酒38瓶,经厂家鉴定为侵权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38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中卫市全有汽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案
2020年12月,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中卫市全有汽配进行检查。经查,该汽配店销售的空压机3台、低压燃气过滤滤芯10个、低压天然气滤清器1个、点火线圈13个,经鉴定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银川市兴庆区任诗彤酒水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3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进行检查。发现银川市兴庆区任诗彤酒水商行销售的“舍得”“舍之道”“天之蓝”“海之蓝”“剑南春”等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21瓶、罚款1.6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中宁县骏通农汽修配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骆驼”蓄电池案
2020年11月,中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湖北省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中宁县骏通农汽修配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骆驼”蓄电池。经查,发现该汽配部库房里摆放有“骆驼”牌蓄电池107只,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8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隆德县神林乡神林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1年8月,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隆德县神林乡神林村卫生室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使用的“中华跌打丸”等七种药品已超过有效使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全部过期药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宁夏同仁本草连锁有限公司十五分店销售劣药案
2021年7月,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依法对宁夏同仁本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十五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药店阴凉区的药品货架上陈列横峰牌鲜竹沥药品超过了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石嘴山市万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月,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石嘴山市万德隆商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假冒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出品标有恒源祥和Fazeya注册商标床上用品四件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没收侵权假冒商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宁夏宁东和顺堂药店销售劣药和未明码标价案
2021年11月,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东镇永利新村宁夏宁东和顺堂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货架上保健品如是堂牌氨糖软骨素钙片、天然维生素C未明码标价,销售劣药酚氨咖敏片(100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劣药2瓶、没收违法所得42元、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宁夏润兴堂医药有限公司中宁县太平村药店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1年3月,中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润兴堂医药有限公司中宁县太平村药店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货架上摆放的2瓶“双鲸”牌维生素E软胶囊已超过有效期26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双鲸”牌维生素E软胶囊2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石嘴山市新大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车用成品油案
2021年4月,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宁夏宁检石化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石嘴山市新大运加油站的0#车用柴油(VI)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为“硫含量”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此油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05元、罚款12.5616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宁夏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