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0日,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济市监处罚〔2021〕111号),涉及金乡县金稻谷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案。
案件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途径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知识产权 | 1 | 济市监处罚〔2021〕111号 | 金乡县金稻谷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案 | 当事人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冒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产品,罚款。 |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78号)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金乡县金稻谷商贸有限公司 | 91370828MA3DGT4W8U | 孟*生 | 罚没款合计2844元,没收违法产品320袋 | 2021.12.15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没收违法产品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