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局发布关于深圳市龙岗区雪象家家乐便利店(黄长流)涉嫌销售未标明执行标准号产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龙处罚〔2021〕坂田224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龙岗区雪象家家乐便利店(黄长流)涉嫌销售未标明执行标准号产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产品(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
处罚结果: | 罚款7.5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龙岗区雪象家家乐便利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2440300L9076273XL44030780751932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长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21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