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局发布关于深圳市顶鲜多超市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罗处罚〔2021〕黄贝138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顶鲜多超市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食品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2019修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食品药品→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罚结果: | 罚款1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顶鲜多超市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F1B3JXU44030020384417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泽栋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21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