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23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兴安县百姓乐购物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546号。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546号
当事人:兴安县百姓乐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799722441H
经营场所:兴安秦皇市场内
经营者:王艳梅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50××××××
联系住址: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城区秦皇路信用联社7号
2021年8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新疆梳网棉絮(规格型号:1.5m 3kg)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10月12日,当事人收到本局执法人员送达的检验报告(编号:F21-T00321)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12934-1)。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本局未收到抽检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10月28日本局作出立案调查,本局执法人员10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1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对销售不合格新疆梳网棉絮(规格型号:1.5m 3kg)的行为无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经销的标称新疆农四师六十六棉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疆梳网棉絮(规格型号:1.5m 3kg)于2021年3月26日从××床上用品批发部购进了×床(6斤/床)。其中抽样购买1床,备样1床,已售××床,共退回供货商1床(备样品),购进价格为××元/床,销售价格为××元/床,货值金额为××元/床×(×-×)床=413元,违法所得为(××-××)元/床××床=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原件各1份,《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复印件1份,送达回证原件1份;
证据(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王艳梅、雷美玉身份证、进货单、××床上用品批发部营业执照及退货单的复印件各1份;
证据(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新疆梳网棉絮(规格型号:1.5m 3kg)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3.罚款516.25元,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没款合计656.25元。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