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23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南宁马仟商贸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南宁马仟商贸公司)
经查,南宁马仟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7日对南宁马仟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9日,我局通过EMS分别向南宁马仟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及南宁马仟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子龙的身份证地址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1〕6024号),由于南宁马仟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无此人及周子龙外出、家人拒收,邮件分别于2021年12月12日、2021年12月19日被退回。因南宁马仟商贸有限公司无法通过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和相关联系电话取得联系,无法直接及邮寄送达上述文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现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1〕6024号).doc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