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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防城港引航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2-23 17:48: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23日,广西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防城港引航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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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市监处罚〔2021〕153号

单位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防城港引航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600675047093W

类型:事业单位

宗旨和经营范围:为外国籍船舶及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法定代表人:***

经费来源:自收自支

住所:广西防城港市中华路1号

举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检验中心)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的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安排,于2021年8月对当事人2019年4月1日以来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采取扩大收费范围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看《广西北部湾港防城港引航站引航签证单》及《广西北部湾港防城港引航站计费清单》,发现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当事人对进港的超大型船舶(载重吨10万吨级以上),依据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广西北部湾港各港域引航距离的通知》(北港航道发[2017]95号)对防城港港域确定的登轮点的引航距离以及《广西北部湾港防城港引航站引航签证单》记载的引领点、净吨,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按表5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基本费用后,对引航距离已经超过10海里的船舶,超程部分统一按照计费吨*6海里*4‰征收超程引航费,造成对超程部分不足6海里的769艘船舶多收超程引航费。应收超程引航费678241.82元,实收1108646.32元,多收430404.5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及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通知》(交水规﹝2019﹞2号)和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广西北部湾港各港域引航距离的通知》(北港航道发[2017]95号)的有关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指的“采取扩大收费范围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430404.50元为价格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检查人员制作的《检查登记表》、《广西北部湾港防城港引航站多收引航超程费检查明细表》,证明了当事人对检查事实的意见。

二、检查人员向***、***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检查人员调查了解到的情况。

三、《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提取有关证据材料。其中: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了当事人的单位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等情况。

(二)2019年12月、2020年12月、2021年7月《资产负债表》,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防城港引航站计费清单》《防城港引航签证单》《广西增值税发票》证实了计费、收款情况。

(四)《2019年4月1日-2021年7月31日广西北部湾港防城港引航站多收引航超程费统计表》,证实了多计收超程引航费的统计情况。

(五)其他与本案有关的相关证据材料。

2021年10月25日,本机关已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防市监罚告〔2021〕153号),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提交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防城港引航站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陈述说明》,对检查发现的收费事实、多收金额、退款金额未提出异议,就造成计费错误的原因、影响后果、拟罚款幅度等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出现的计费错误,存在管理上的疏忽,非主观故意,并在检查组进点指出错误后立即整改未严重影响北部湾国际港口门户的声誉,恳请结合初次、过失、积极配合的态度,且引航费逐渐下调,引航站为预算单位,没有罚款经费,现所能支付的罚金不超过十万元,请求予减轻处罚。当事人未要求举行听证。

2021年11月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防市监责退〔2021〕153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收的超程引航费430404.50元退还给缴费者(货主),缴费者难以查找的,应当公告查找,退款及公告查找期限不超过30日,逾期未退还或者无法退还的部分,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没收。

当事人经在办公场所公示《退费公告》、与各代理公司沟通、召开座谈会、委托通知等形式查找缴费者(货主)。12月2日退款期限届满,相关缴费者未办理退款,仍有多收的超程引航费430404.50元未清退。

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配合提供证据材料,在检查组进点检查指出超程引航费的错误计收方式后立即改正,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

后积极查找缴费者退款的态度及采信《防城港引航站关于请求对引航(移泊)超引费罚款进行减免的请示》(北港防引报〔2021〕18号 )疫情防控经费支出多等部分意见,经集体讨论,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桂市监规〔2020〕3号)规定的裁量情节,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对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予从轻处罚,并将原告知的“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调整为“处违法所得0.75倍的罚款”。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等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将清退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超程引航费43040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依据桂市监规〔2020〕3号规定的违反《处罚规定》第九条予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违法所得430404.50元0.75倍的罚款,即罚款322803.38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753207.88元。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财务和审计科(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市场监督管理局405室;联系电话:*********)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没款753207.88元缴到银行;也可直接转账汇款并备注市场监管局罚没款(收款人户名:防城港市财政局;账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西防城港分行)。  

依据《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4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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