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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消费警示:“原价5980元 现1880元”,警惕掉入消费陷阱

2021-12-23 21:50:33 浙江消保委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中出现的部分乱象,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监管,对学而思、新东方在线等4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分别处以50万顶格处罚。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浙江省德清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近期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在专项整治中,执法人员从“虚构、夸大、诱导”三大关键词入手,主要针对虚构教师资质、夸大培训效果、虚构原有价格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截至目前,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已出动检查人员176人次,检查校外培训机构57家次,与教育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3次,对教育培训机构各类违法行为立案7起。一起来看案例分析:

案例一

德清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微信小程序上发布“99元抢购原价880元少儿艺术课程(共计16课时)模特…”标题的广告。经查,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课程为模特、画画、书法、口才、跳舞,五门课中选择其中的二门,每门课的课时费根据课程不同、课时长短均不同,原价880元系当事人为了数字好听一点虚标的价格。

案例二

德清某学校培训有限公司为开展暑期招生活动,当事人制作了课程宣传单页,含有“二、三年级暑假班 语数英36次课72课时 课程优惠 原价5980元 现1880元”等内容。经查,上述价格为当事人根据经营成本及市场价格核算确定的课程价格,无法提供实际成交记录。

处理结果

上述当事人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规定所指的“虚构原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德清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罚款。

法律小课堂

价格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德清县消保委提醒:

全国各地教育培训行业遭受被罚,既强化了监管层面的态度,也释放了从源头缓解“教育焦虑”的积极信号。教育培训机构要以此为戒,回归教育本质,尊重孩子成长规律。欺骗营销、贩卖焦虑那一套已经行不通了,真正做好教育,发挥头部积极作用,坚持行业自律才是教育培训企业长远发展的准绳。

来源德清县消保委)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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