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 ,广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件。
1.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陈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器具产品案
2021年11月18日,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陈某某经营的位于玉林市某市场的电器经营部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家用燃气灶和燃气热水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其中不符合GB16410-2007标准要求、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839台;不符合GB6932-2015标准要求、没有随热水器配备标准排烟管等部件的家用燃气热水器52台。当事人销售上述燃气灶具和燃气热水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家用燃气器具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器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2.崇左市龙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广西崇左市龙州县彩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桄榔粉案
2021年3月30日,经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标称广西崇左市龙州县彩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纯桄榔粉(生产日期为2020-08-26)和香蜜桄榔粉(生产日期为2020-10-10),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且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实,崇左市龙州县彩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上述不合格纯桄榔粉、香蜜桄榔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龙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98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旅游分局查处的桂林海迪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2021年4月29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旅游分局联合桂林市公安局漓江分局、桂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五一”节前市场检查。执法人员对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桂林海迪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发布的广告及公司员工宣称所售商品有疾病治疗功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立案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10月6日委托桂林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驼乳粉”广告牌,并将此广告牌挂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各展厅墙面上,宣称所售商品含有“具有防癌、抗癌作用”等字样,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桂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4.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南宁市青秀区天会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2021年7月9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106号的南宁市青秀区天会电动自行车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摆放有4辆改装好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送检,样品经法定检验机构依据GB17761-2018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7月30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同日依法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20辆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5日的TDR2436Z型雅 迪 电 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扣押。经查实,当事人存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
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及停止销售不合格的雅 迪 电 动自行车,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1辆、没收违法所得4300元、罚款12.314万元的行政处罚。
5.百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右江区惠峰五金电器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案
2021年9月28日,百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平安路南大农批综合市场内的惠峰五金电器经营部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其中不符合GB16410-2007标准要求、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20台。经立案调查,2021年12月14日,百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广西市场监管局 韦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