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东)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自今年5月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来,重拳出击,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切实解决民生诉求,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日,该局向社会公布了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成都某油脂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4月26日,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在富顺县东湖镇某商行对其经营的菜籽清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对被抽检的调和油的生产厂家成都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该公司2021年3月25日给富顺县东湖镇某商行生产了定制产品30桶,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成都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8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华阳某串串香店涉嫌回收加工使用厨余废弃油脂案
2021年5月27日,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华阳某串串香店涉嫌回收加工使用厨余废弃油脂。7月6日,该局联合公安分局对该串串香店开展突击执法行动,在该店后厨操作间发现涉嫌用于回收加工厨余废弃油脂的不锈钢桶1个和疑似已加工炼制好的厨余废弃油脂11桶。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了加工设备和相关废弃油脂,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相关油脂进行了抽样检测。鉴于该案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办理。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侦办,犯罪嫌疑人尚在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三:成都市东部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成都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记录制度案
2021年7月1日,成都市东部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市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记录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7月1日的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涉案期间,充装了58瓶液化石油气气瓶,因负责记录的工作人员请假,所以充装前后的检查情况未按规定进行记录。
当事人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东部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例四:成都市大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成都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2021年6月8日,成都市大邑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对成都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3#大红色酒瓶、3#黑色酒瓶,与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智慧舍得”立体商标和“舍得”字样商标显著特征和设计风格相同,生产销售的23#大红色酒瓶与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指定颜色商标显著特征和设计风格相同。
成都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成都市大邑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许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自动门机装置案
2021年8月3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接移送案件,称金牛区某五金配件经营部销售的14套“Panasonic”商标自动门机装置,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权商品。经立案调查,上述涉案产品是当事人许某某于2021年4月从自称广州市欧宝斯门控科技有限公司的黄某某处购进的,当事人没有收集对方资质、品牌授权、双方没有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以罚款30000元。
案例六: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四川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举报,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拼 多 多”平台开设的店铺所售产品的宣传页面中有“有助于抑制衰老”、“有助于增强免疫力”、“有助于抗敏嫩肤”、“根据科学研究显示”、“吸收效果远胜”等用语,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外包装翻译材料中,并未出现上述宣传用语,也无法提供其产品宣传页面中所述“根据科学研究显示”的相关科研论证材料。
当事人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60000元。
案例七: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及发布虚假广告案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3日对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售楼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向客户展示的宣传展板、电子显示屏上标有“极致顶峰的作品……以登峰之势再次引领,尺度之极,见所未见”“城南首例 度假式居住样本”“在西南房地产市场中,牢牢把握住高端大平层的精装标准制定权”等宣传内容。
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广告中“度假式居住样本”、“在西南房地产市场中,牢牢把握住高端大平层的精装标准制定权”等内容的宣传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 “极致顶峰的作品”“尺度之极,见所未见”“城市绝版资源”等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两项违法行为共处罚款合计709600元。
案例八: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都江堰某医学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案
2021年6月14日,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在美团上某店铺销售的精选商品中有“进口瘦脸针100单位 秒变V脸七日速成”、“瘦脸针100单位 先验货后注射 足量 即刻小脸”这两款产品,而在产品的套餐详情中,均有“肉毒素”的表述。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通过美团宣传医疗用毒性药品“肉毒素”的行为属实。且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激光祛斑”和“水光针”的广告文章中,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
当事人发布“肉毒素”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的广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两项违法行为共处罚款合计60100元。
案例九:成都市蒲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李某某未经许可从事酱腌菜的生产案
2021年7月9日,成都市蒲江县市场监管局对蒲江县大兴镇炉坪村一生产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有用于制作腌制蔬菜的池子,陶制大型泡菜坛及大中型塑料桶。经立案调查,该厂房为当事人李某某丈夫的老屋,2020年9月修建了腌菜池子进行酱腌菜的生产,当事人无法提供位于大兴镇炉坪村厂区的合法生产证照。
当事人李某某未经许可从事酱腌菜的生产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蒲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039元、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四川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及价格欺诈案
2021年7月8日,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对四川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成人舞蹈培训,与消费者签订制式合同《学员合约》,合同中都有本合约最终解释权归当事人所有的表述,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自成立起一直以“特价”向消费者提供舞蹈培训服务,不能提供以原价成交的相关凭证,该“特价”表示无依据也无从比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行为。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508元,两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合计109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