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蔬菜制品,方便食品,餐饮食品,饮料,豆制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1大类食品425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蔬菜制品,方便食品4大类9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农兽药残留超限值、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质量指标不达标、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微生物污染的问题。
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如下:
1.延川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鲫鱼,1批次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安康秦岭大道分公司销售的豇豆,1批次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3.韩城市天惠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黄河大街分店销售的标称韩城市新城区昊汇豆腐加工部生产的大黄豆芽,1批次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4.宝鸡市渭滨区张家炒货店销售的原味葵花子,1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5.甘泉喜阳阳购物有限责任公司金庄分公司销售的干炒瓜子,1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6.韩城市天惠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黄河大街分店销售的兰州百合干,1批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7.商洛金满好又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精品百合,1批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8.略阳县汉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汉中子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科润源生+图形牌科润擀面皮,1批次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明示企业标准的要求。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略阳县蔚蓝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汉中子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科润源生+图形牌科润凉皮,1批次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明示企业标准的要求。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动物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是一种非内吸性杀虫剂,通过叶膜渗入叶片组织,麻痹鳞翅目害虫,用于防治蔬菜、芸苔属植物、果树、玉米、茶树、葡萄和棉花中的鳞翅类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豇豆的最大限量为0.015mg/kg。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
6-苄基腺嘌呤(6-BA)
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曾在豆芽生产中被广泛使用,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豆芽。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而违规使用,导致在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过氧化值反映了食用油脂新鲜度和氧化酸败程度,一般来说过氧化值越高其酸败度越厉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80g/100g。造成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也可能是终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氧化硫残留量二氧化硫残留量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对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蔬菜制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最大限量值为0.2g/kg。蔬菜制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原因可能是企业在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亚硫酸盐等漂白剂,以达到漂白和防腐的目的所导致。摄入少量二氧化硫,可在人体内经酶转化后由尿液排出体外,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但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二氧化硫,可能会对健康不利。
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产品明示标准规定其方便食品的菌落总数为n=5,c=2,m=10000,M=100000CFU/g。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数较高,又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材料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和经营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