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桂林之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355号。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355号
名称:桂林之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25MA5PA8BF85
法定代表人:邓佳辉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体育用品、服装鞋帽、箱包、皮革制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文化用品、办公用品、五金交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通讯设备、汽车配件、玩具、食品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狮子岭3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北京同 仁 堂艾叶生姜泡脚包,其外包装标识有:“北京同 仁 堂艾叶生姜泡脚包,规格:30g×30包/袋,主要原料:艾叶、生姜、当归、红花、鸡血藤、紫苏、川芎、独活。注意事项:8、本品不可代替药物使用。”等字样。执法人员于现场提取了当事人在“拼 多 多”平台入驻的商家“之州日用品专营店”销售上述商品的网上宣传截图,其内容有“北京同 仁 堂,四季泡脚药包,打通经络,关节疼痛,活血化瘀,祛湿排毒,5天微改善,15天持续改善,35天明显改善,中药泡脚,一疗程见效,使用前,使用一疗程后,驱寒暖宫,温经补气,扶阳固本,改善关节,助眠养颜,增强体质”等字样及图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拼 多 多”平台入驻的商家“之州日用品专营店”内销售北京同 仁 堂艾叶生姜泡脚包,并在其宣传广告中使用了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费共计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提供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证据(2)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执法情况和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等事实;
证据(3):对法定代表人邓佳辉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核实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4):2021年3月25日《证据提取单》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商品的情况;
证据(5):2021年3月25日现场提取的当事人在“拼 多 多”平台入驻的商家“之州日用品专营店”销售“北京同 仁 堂艾叶生姜泡脚包”的网上宣传截图,证明当事人涉案商品的宣传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1年12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桂市)市监罚告字[2021]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没款缴到广西桂林农行营业部,帐户名:桂林市财政局,帐号:202051010400185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