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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定坤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2-27 15:11: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西定坤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执法处字〔2021〕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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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执法处字〔2021〕1044号

当事人:广西定坤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800MA5PAAE504

住所(住址):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韶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2021年6月21日,本局收到闫聪聪寄件举报材料反映:投诉广西定坤公司所生产的四款产品,外包装标示规格为:5g×10支,实际规格为3g×10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了虚假的商业宣传,要求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查处。2021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召回库存于公司生产车间内168件(60盒/件)“爱葆疗葆”牌微葆冷敷凝胶进行抽样,并委托贵港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每支微葆冷敷凝胶的储存器内凝胶的净重量进行检测。2021年8月12日,本局收到《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检验批次净含量不合格,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未标注净含量的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不合格的行为,此后,本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相关的书证材料。为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本局于2021年10月14日开始先后向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求予以协助调查,但至今未收到复函。

经查明,当事人原取得的微葆冷敷凝胶、护理液体敷料两种产品的备案号桂贵械备20200012号、桂贵械备20200010号均已于2020年11月28日被取消,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应立即停止生产上述两种被取消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但当事人却在备案号桂贵械备20200012号被取消后继续生产了2批微葆冷敷凝胶,一次是2021年1月10日生产,共生产168件,标注生产日期/批号为20201002,这一批已全部销售发往山西定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另一批在2021年6月17日打包装,共23200支,标注生产日期/批号为20201002,这一批微葆冷敷凝胶均未售出。另外,当事人在备案号桂贵械备20200010号被取消后,在2021年6月17日又生产了一批护理液体敷料,共31000支,标注生产日期/批号为20201002,该批护理液体敷料均未售出。当事人生产的微葆冷敷凝胶、护理液体敷料规格统一为60盒/件(10支/盒、5g/支),生产成本均为**元/件,出厂销售价格均为**元/件。

2021年6月17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备案生产相关医疗器械后,当即责令其停产并召回2020年11月28日后生产且已售出的微葆冷敷凝胶、护理液体敷料。当事人2021年1月10日生产的、已销售的168件共计10080盒即100800支微葆冷敷凝胶,于2021年6月20日发出召回通知并于2021年7月31日止已全部召回并销毁。另外,2021年6月17日打包装未完成的23200支微葆冷敷凝胶(其中达出厂状态有22箱即1320盒)和31000支护理液体敷料(其中达出厂状态有300盒),在2021年6月17日当天下午已经按照不合格品销毁管理制度进行销毁处理。

上述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8日以后生产被取消备案的微葆冷敷凝胶11400盒、护理液体敷料300盒已达出厂状态,标注的生产日期/批号均为虚假,且其中10080盒微葆冷敷凝胶经抽样检验,结果为:该检验批次净含量不合格,净含量标注不合格。按出厂销售价**元/件(即**元/盒)计算,伪造生产日期/批号的微葆冷敷凝胶11400盒、护理液体敷料300盒货值共计**元;净含量标注不合格的10080盒微葆冷敷凝胶货值共计**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材料1份(共9页),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管辖权的事实;

3、广西定坤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赵韶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居民身份;

4、现场笔录2份(6月17日、7月15日)、单据/照片贴存(复制)单7份,对赵韶波的询问笔录2份,对当事人委托人岳晓玲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广西定坤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微葆冷敷凝胶20201002批次生产情况的说明》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对当事人的2名员工杨彐梅、姚霜的询问笔录各1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伪造生产日期的微葆冷敷凝胶、护理液体敷料和净含量不合格的微葆冷敷凝胶的事实;

5、《广西定坤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备案产品有关生产情况的报告》1份、发货记录登记表复印件1份、购销合同复印件2份、生产记录4份、销售电子发票打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微葆冷敷凝胶、护理液体敷料的日期、数量、销售价等事实;

6、召回通知复印件1份、客户通知记录复印件1份、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复印件1份、销毁现场笔录1份(8月2日)、不合格品处理记录复印件1份、销毁现场照片10份,《广西定坤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微葆冷敷凝胶20201002退货货款处理》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伪造生产日期/批号的微葆冷敷凝胶、护理液体敷料和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微葆冷敷凝胶被召回销毁、未流入终端市场的事实;

7、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微葆冷敷凝胶净含量标注不合格的事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1年12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罚告[2021]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的微葆冷敷凝胶为定量包装商品,其标注的平均实际含量不合格,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平均实际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微葆冷敷凝胶、护理液体敷料,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批号,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下列产品:(四)隐匿、伪造产地、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隐匿、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的规定,构成生产伪造生产日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平均实际含量不合格的、伪造生产日期的定量包装商品,鉴于已售出的商品均及时召回,并与未售出部分均已及时销毁,商品未最终流入市场,当事人未获取违法所得,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鉴于当事人及时采取改正纠正措施,召回并销毁全部涉案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隐匿、伪造产地、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隐匿、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40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没款代收机构(1.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市贵财支行,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2111711109264000517;2. 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地址:贵港市解放路;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45001753748059996688)。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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