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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关发布对深圳市海贸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2-27 17:23: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处检决字〔2021〕0106号),涉及深圳市海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处检决字〔2021〕0106号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海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吕广成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 和社区华达村八巷13号101

2021年12月11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有信达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报关单 531620210162374813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化妆桌(9403700000)10张,申报规格:亚克力+玻璃,共两项货物详见报关单。2021年12月17日,经查验,商品“化妆桌”申报编码为 9403700000,实际编码为9403509990,实际规格:纤维板+玻璃,需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企业未报检。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

2021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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