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处检决字〔2021〕0102号),涉及深圳市凯利迪实业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处检决字〔2021〕0102号
当事人:深圳市凯利迪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西成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新洲路交汇处东南侧卓越大厦604
2021年10月21日,深圳市凯利迪实业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1160104633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冻鸡爪(冻鸡凤爪)” 27840千克,需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后续综合业务科审核发现,该报关单申报环节提供的兽医卫生证书等资料中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号为SIF3515,但报关单“产品资质”栏申报为SIF3595,存在逃避系统管控的嫌疑。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