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8日,重庆市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重庆白帝家具有限公司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案。
重庆白帝家具有限公司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02月28日办理营业执照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至今。营业执照名称:重庆白帝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岗,经营范围:家具、软体家具、玻璃家具、棉及化仟制品制造***
当事人通过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联系原材料纤维椰棕板供货商重庆市万州区宏发实业有限公司和原材料布料供货商重庆市万州区海亚海绵制品厂购进原材料纤维椰棕板和经边布。2021年5月06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200×2000(mm)的棕纤维弹性床垫1件所需原材料纤维椰棕板1张(单价52.45元/张)和经边布3m(单价12.7元/m),生产成本分别是规格为1200*2000(mm)的纤维椰棕板52.45元/张,经边布38.1元/张,运费2元/张,总生产成本价值是92.55元/件。当事人购进上述原材料后以“拼接--裁剪布料--围边--塑封”的生产流程于2021年5月06日生产棕纤维弹性床垫两件存放于仓库,生产成本价值92.55元/件,以30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1年5月11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重庆白帝家具有限公司内待售的2件棕纤维弹性床垫(规格型号为1200×2000(mm))进行监督抽查,共抽取2件,1件检样、1件备样,备样存放于当事人处,购样单价300.00元/件,上述产品抽取后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承检。
2021年6月26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耐久性要求2项目不符合GB/T 26706-2011和QB/T 1952.2-2011标准,依据《重庆市棕纤维弹性床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9月1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向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接不合格报告并由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科进行签收。2021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路277号负楼负1-01向重庆白帝家具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编号NO:2021-51GB050059)、《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渝市监抽字〔2021〕020123号),由当事人现场签收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已无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06日同批次备样样品,据调查,当事人在我局送达《检验报告》之前已将备样的1件棕纤维弹性床垫(规格型号为1200×2000(mm))以300.00元/件的单价销售给了散客。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告知当事人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300.00元/件*2件=600.00元(货值金额=标价*数量)。违法所得为207.45元,计算公式为:当事人已销售的棕纤维弹性床垫(规格型号为1200×2000(mm))的数量×(销售单价-生产成本价)=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棕纤维弹性床垫(规格型号为1200×2000(mm))的违法所得,即2件×(300元/件-92.55元/件)=207.45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本局决定对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二百零七元四角五分;2.并处罚款一千零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