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浙江湖州发布2021年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排名不分先后)。
1.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州某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太湖白鱼”食品案
2021年4月27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协助调查当事人生产的太湖白鱼是否属于长江禁捕渔获物的来函。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份开始从事生产销售“太湖白鱼”成品,2020年7月、8月和2021年4月共生产三批次,2020年的两批次销往去向为天津、武汉两地,2021年4月生产的标签为“太湖白鱼”的成品已更换为“脱脂大白刁”的内外包装销售完毕。当事人“太湖白鱼”的主要原材料鲜白鱼的来源为当地鱼塘自己养殖和从当地养殖户手里购进。当事人2020年销售“太湖白鱼”货值金额22275元,违法所得12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太湖白鱼”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没收“太湖白鱼”内包装塑料袋133只、“太湖白鱼”外包装纸箱20只及罚款人民币11.137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入选长三角地区“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2021年度典型案例。
2.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涉嫌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伪劣牛肉干案
2021年8月份,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实名举报,称其在淘宝店铺购买的牛肉干,经公证送检,仅检出鸭成分,无牛成分,怀疑该产品有问题。
吴兴区局成立专案组联合织里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进行暗访摸排。经调查,刘某以服饰专卖店为幌子,借助日常服饰进货掩人耳目,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标称为风干鸭肉的原料,通过简单分拣、称重、包装等流程,生产成标称为牛肉干的食品。现场查获原料(风干鸭肉)3.2吨(货值50余万元),成品及半成品700公斤,辅料14.3公斤,干燥剂8640袋,包装袋10000个,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共计11台;控制刘某、杨某为首的人员8名。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起,以购进的鸭肉冒充牛肉,生产销售假冒牛肉干,截至案发,涉案销售金额高达6000余万元。
目前,吴兴区局已对刘某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予以行政立案;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况已由公安机关立案。
3.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曹某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案
2021年4月,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朋友冯某通过邮购的方式从曹某那里可能购买到了假药,并提供了“药品”样品及相关宣传资料。经执法人员详细查看样品瓶装信息、标签、药品宣传册等相关证据材料,并经查询相关数据库,确认了该药品并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同时该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也不存在。
经查,冯某等人自2018年开始多次通过邮购的方式以300元一次(12瓶)从曹某处购买该“喘立克Ⅱ号”药品,经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该药品含有“醋酸泼尼松”成分。根据《药品管理法》“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规定,当事人曹某销售上述名为“喘立克Ⅱ号”的药品,涉嫌构成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且该药品中含有“醋酸泼尼松”成分。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刑法》的规定,当事人曹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2021年06月,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4.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周某等十八人制售假冒红牛功能饮料案
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底接到群众举报,称其采购的2500箱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可能为假冒伪劣产品。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涉事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尚存“Red Bull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共1767箱,经查封并抽检,上述“红牛”系冒用厂名厂址生产的假冒保健食品。经检验机构检测,假“红牛”瓶身上标注的功效成分包括“牛磺酸、肌醇、咖啡因、烟酰胺、维生素B6”等均未检出。
2021年初,南浔区局与南浔公安分局组成联合调查小组专案经营,捣毁制假窝点,查获成品假冒“红牛”功能饮料4800余箱,原材料30余吨,外包装、瓶身、瓶盖等制假材料5万余件,查获假“红牛”生产线一条,后继续摸排二、三级经销商,并深入江西、河北、广东等地查获生产线及生产设备,成功抓获一级经销头目。
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列入省公安厅督办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涉案总货值超1300万元。
5.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等人销售舒筋通络丸假药案
2020年9月14日,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投诉,其通过微信(微信号zlp******)销售舒筋通络丸,10月30日,办案组在长兴县雉城镇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现场查获舒筋通络丸102袋。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包5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非法销售舒筋通络丸;销售的舒筋通络丸为无药品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等信息,经检验,检出化学药物醋酸泼尼松。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6月当地法院对张某等4人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作出刑事判决。该案入选2021年度全省药品领域优秀案件。
6.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兴某燃气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0年7月,据群众反映,长兴某燃气公司在燃气管道安装过程中存在报价过高、强制收费、价格欺诈等问题。
经查,当事人长兴某燃气公司在承接燃气管道安装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项目预收的“无损检测”费用中的检测数量过量饱和计算,施工中,当事人采用少做检测的方式,使得实际检测数量远低于预收数量,从中向用气单位多收费用。工程完工后,当事人在明知多收少做的情况下,未将多收取的无损检测费用退还给用气单位。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向用气单位多收取无损检测费用总计116.8万余元,扣除相关税项后,违法所得为84.8万余元。
2021年12月,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共计186.8万元。该案入选全省系统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7.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黄某销售伪劣柴油案
2021年6月9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打击成品油市场非法经营“清雷行动”期间,有群众举报在南太湖某汽修厂附近有从事非法加油的车辆,长兴县局执法人员联合长兴县运输管理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厢式货车,内安装铁制油桶一个,流量计一台,加油枪一把,抓获现场加油操作人员李某。
经查,李某与另一名涉案人黄某合伙购买车辆及加油设备从事流动非法加油业务,无《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经营的柴油从妙西某供应点购进,经营额达50余万元,非法获利6万多元,且车上柴油经检测,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李某、黄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将案件移送长兴县公安局,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查获不合格柴油38.88吨,货值20余万元。
8.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及虚假宣传案
2021年4月7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对安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售楼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售楼中心沙盘区位图上标注“快速融入杭州上海大都市生活圈,商合杭高铁、宁杭高铁二通道等路线图”,宣传页上标注“快速融入大都市生活圈;申嘉湖高速、杭长高速,全域高速接轨上海;商合杭高铁(已通车)、湖杭高铁(建设中)/沪苏湖铁路(建设中)、沪宁高铁二通道(规划中)……”,同时售楼中心易拉宝上标注“7#、8#、9#幢房源销控表,标注序号、所在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备注”,现场未见商品房的价格标注,未见明码标价。
经查,当事人无法证明宁杭高铁二通道的真实性,经安吉县发展和改革局复函,上述宁杭高铁二通道尚在前期谋划当中,线路走向以及站点选位未定。同时查实当事人144套在售房源,未明码标价。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0元整。对当事人在售144套房源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以每套200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288000元整。该案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总计人民币688000元整。
9.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查处湖州吴兴某面包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1年4月23日,湖州市南太湖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监管科室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南太湖新区辖区内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开展面包生产加工活动,同时在成品待销仓库和冷却间发现成品及半成品面包若干。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出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将生产场地搬至新场所,2021年1月开始对生产场所进行装修及设备调试,并在此期间开展面包生产经营活动,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一直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等相关资质。从现场提取的送货单查实,当事人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生产销售的面包货值金额共计为178239.6元,违法所得为18012.4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8月,湖州市南太湖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124万元、罚款51.98688万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成品面包3709盒、半成品面包667个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的行政处罚。
10.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卫生用品(浙江)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产品案
2020年10月份,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接深圳某公司举报,反映其委托德清县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00万片口罩存在质量问题,货值达300多万元。
经湖州市局、德清县局联合调查,当事人履行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检验的义务且委托检验的相关指标显示均合格,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在得知该批口罩不合格后,当事人通过公告形式主动召回,在公证监督下对问题口罩进行了销毁,并经民事调解退还全部货款。
鉴于该批口罩生产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湖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口罩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该批口罩实际未流入市场使用,深圳某公司一直存放在库房内)等综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21,步履不停;2022,未来可期!湖州市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在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将紧紧围绕“打假、治劣、维序”职能,助力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全面守护消费者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护航共同富裕。(供稿: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