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浙江重拳出击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重点查处生产销售、维修、道路交通、市场竞争、消防安全等五大领域十三类突出违法行为。自开展电动自行车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以来,全省共联合查处案件735个,大要案58件,移送公安机关8件,刑拘5人,取保候审4人,专项执法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1月7日,浙江对外公布第三批电动自行车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长兴县查处长兴晓迪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11月30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长兴晓迪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将锂电池更换成铅酸蓄电池,致使车身重量等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超过20万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
杭州市临平区查处杭州临平区运河街道小姜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12月1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通过执法抽查,检验发现杭州临平区运河街道小姜电动车商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止案发,当事人涉案销售金额8万余元,货值金额10万余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临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
云和县查处云和县陆之辕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11月29日,云和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抽查,检验发现云和县陆之辕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铭牌”“车速限值”“车速提示音”“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止案发,当事人涉案同型号电动自行车近100辆,涉案货值金额7.3万元。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2021年12月13日,云和县市场监管局对云和县陆之辕电动车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四
台州市路桥区查处浙江奔宝车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12月8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浙江奔宝车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生产的30辆奔宝牌TDT019Z型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初步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3万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12月25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奔宝车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0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温州市查处温州市瓯海新桥小蒋电动自行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抽查,检验发现温州市瓯海新桥小蒋电动自行车店销售的TDR4135Z型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1.4万余元,违法所得749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2021年12月31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瓯海新桥小蒋电动自行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没收违法所得749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台州市椒江区查处台州市椒江永鑫电动车商行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案
2021年11月23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台州市椒江永鑫电动车商行销售的五星钻豹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3Z、TDT67Z、TDT61Z)等产品的价格标签上标注有“原价、活动价”等信息,但该商行无法提供上述车辆按原价销售的证明。同时发现该商行销售的部分车款未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属于价格欺诈、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2021年11月23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台州市椒江永鑫电动车商行涉嫌价格欺诈、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七
温州市查处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鸿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抽查,检验发现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鸿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的TDT9330Z型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1.3万余元,违法所得900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2021年12月28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鸿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义乌市查处义乌市丽涛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11月15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交警部门通过执法抽查,检验发现义乌市丽涛电动车商行销售的TDT22Z等9个型号的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中鞍座总长度”“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3.8万余元,违法所得2080元。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2021年11月25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义乌市丽涛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九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东大队查处赖某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11月31日,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东大队依法对赖某经营的车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存在私自改装增大电动自行车供电电池、加大座垫的行为。该行为违反《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于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同日,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东大队对赖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查处程某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案
2021年12月10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程某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天豪锦园(高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经执法人员指出后仍拒不改正。程某的行为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2021年12月15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程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浙江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