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本公司所有”“一经开课,概不退费”……其实,这些眼睁睁看着却又无能为力的注解都属于“霸王条款”。
立案查处合同格式条款案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三江市场监管所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个别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在收费标准上及合同文本上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协议条款执行中如果发生争议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本公司所有”及“一经开课,概不退费”等涉嫌违法的内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相关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为了规避课程销售纠纷及减少消费者退费等,印制并与顾客签订了含内容“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本公司所有”及“一经开课,概不退费”的格式合同。
“有时会看到其他商家在声明、告示或者合同上也有这些内容,以为大家都这样肯定没关系,现在知道了,我以后一定改正。”收到处罚决定书的某教育机构负责人感慨地说道。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及“一经开课,概不退费”等内容不仅是无效的霸王条款,更是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消费环境。截至目前,三江市场监管所立案查处合同格式条款案件4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4份。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查看相关内容,如果遇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时,要敢跟‘霸王条款’说‘不’,可以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拨打88900000、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三江市场监管所负责人提醒。
那么,霸王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益?遇见霸王条款怎么才能不吃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来源:金华开发区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