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两反两保”,统筹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认真组织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着力整治电子商务领域借庆祝名义从事商业牟利活动,扎实开展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共监测网络经营主体35524户次,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234条,责令整改网站(店)330个次,立案查处网络违法案件129件,有效净化了网络市场环境。现对其中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1:扬州友铭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网络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当事人从生产厂家购进了10盒型号为GW5210VBW/活性炭头戴式[2025-08-31(限用日期)]口罩,每盒25只,共250只,部分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2021年1月28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线上销售的GW5210VBW/活性炭头戴式口罩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呼吸阀盖牢度项目不符合GB 2626-2019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之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2:扬州市广陵区新东方教育培训中心利用受益者名义发布广告案
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视频广告中有5名学生的自我介绍及在校学习感受,内容涉及“在新东方学习的这一段时间里,让我受益匪浅,新东方的老师教育经验十分丰富……来新东方加油努力吧”“新东方老师好”“在新东方学习的一段时间,我发现新东方老师们为人热情……欢迎大家来新东方,让我们一起变得更优秀”等广告语。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案例3:朱某微信销售假冒白酒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当事人朱某从陈某处购进“天之蓝”白酒5箱,通过微信销售3箱,自用2箱。2020年,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当事人朱某从陈某处购进并销售的“天之蓝”白酒被认定为侵犯“天之蓝”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4:江都区仙女镇风味居小吃店发布虚假邵伯湖鲜广告案
长江十年禁渔实施后,宝应湖、高邮湖、邵伯湖亦属于禁捕区域。当事人在美团销售名为“邵伯湖大烧杂鱼”“邵伯湖昂刺鱼烧豆腐”的菜品。现场核查当事人存储、使用的食材及进货渠道,确认上述菜品原材料为人工养殖的鱼类,并非宣传的邵伯湖湖鲜。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
案例5:扬州世纪电影城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建党百年”标识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的相关影片资讯中含“图片(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且未取得授权许可,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属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删除微信公众号上违法内容,并处罚款。
案例6:扬州杰灵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网络销售“特供”类商品案
当事人提供产品图片和信息,委托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推广产品,发布内容含有“厂家直供部队专用12u军绿色PET镀铝膜急救毯……”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于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处以罚款。
案例7:扬州元明食品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案
当事人天猫网店对4种食品推出促销活动,后原料蛋价格上涨,不能再按促销价销售,而网上销售客服未及时删除促销内容,如“惊爆价 云邮牌咸鸭蛋 特大号80g 到手价29.8元 销售价32.8元 天猫云邮牌高邮咸鸭蛋80克20枚装红心流油咸鸭蛋……”当事人销售蛋品,已明示了到手价、领券价、惊爆价,但未按明示价格销售,而是按原销售价与消费者交易,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案例8:杨某销售未经注册或备案化妆品案
当事人购进“think baby 3 fl.oz 89ml”等6款化妆品,在拼多多网店销售。其中“think baby 3 fl.oz 89ml”属于特殊化妆品,其余5款为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特殊化妆品经过注册和上述普通化妆品经过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且上述所有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签,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决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9:邗江区文汇柠檬叶小吃店超范围经营冷食类和糕点类食品案
当事人通过美团销售冷食类食品“沙律凤爪”、糕点类食品“椰汁西米糕”,超出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范围,共销售“椰汁西米糕”33份、“沙津凤爪”20份。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属于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10:扬州宇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案
当事人通过淘宝销售一次性使用三腔双囊胃管,未在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案例11:高邮市航远船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案
当事人在不招聘海员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平台发布招聘海员的视频信息,引诱重庆幸某订立《海员培训、就业合同书》,介绍幸某参加海员培训、实习,并承诺取得海员证后将其推荐到其他单位就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属于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案例12:江都区仙女镇智斌礼品中心刷单案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一楼西侧包装车间,发现用于刷单的包裹379个,其中10个包裹贴有“退回”字样快递单,其余369个包裹未贴快递单。上述379个包裹内均为空纸盒。经查实,2021年2月起当事人通过微信和“地推”(即上门推销)的方式对其实际控制的1家淘宝网店和1家天猫网店刷单,其中微信刷单298笔,刷单本金55182元;“地推”刷单40笔,刷单本金7400元。当事人通过微信和“地推”方式虚构其实际控制的网店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禁止的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唐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