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更好地给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及消费知识,青岛市市场监管局邀请上海市海华永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解读购买商品宣传与实际不符、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相关业务如何维权。
案例一
某数码店做活动,以免费赠送学习机的名义,引导消费者花费2300元购买学习机上的资料,消费者买回家之后,使用中发现学习机的功能跟购买时商家宣传的不一样,质感也有很大差异,要求数码店退货。
【律师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以夸大、虚假宣传获得交易机会、诱导消费的,属于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也构成民事欺诈,消费者有权撤销因受误导而签订的消费合同,要求经营者退款。消费者需要慎重对待经营者的宣传,详细了解、多作比较,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二
消费者到某银行办理社保卡领用、激活业务,银行工作人员为了拓展业务,为其注册了“**家园”会员,并办理了激活手续。消费者一直以为相关手续是办理社保卡激活业务的必要环节,工作人员并未告知消费者或征得其本人同意。
【律师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任何人不能代替消费者作出消费决定。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为其作出的选择,即使免费,也是违法的。消费者在消费中,特别是涉及电子操作的,应当格外留意,避免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经营者越俎代庖。(来源:青岛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