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确保冷链食品安全无“疫”,浙江嘉兴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人、物、环境”全面排查!通过不断改进和迭代升级,积极利用“浙冷链”、集中监管仓、省际检查站、专业核酸检测站“四道防线”,对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进行可追溯的闭环管理,确保不明来源进口冷链食品在嘉兴市内无法销售和使用。
在这个基础上,嘉兴市持续加大对经营无合法进口来源、缺少三证一码(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冷链食品溯源码)冻品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保持高压严打的打击力度和态势,让消费者可以放心食用。
13日,“市监铁拳”发布一批冷链物防食品案例(排名不分先后)。
案例一
徐某锋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冻品牛肚案
主办单位: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冻品专项行动中,对位于秀洲区的浙江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一楼冷库查获全英文标示、无任何中文标签的冻品牛肚133箱共计3621.89公斤。经翻译,确认为巴西马托格罗索州屠宰的未漂白牛肚。经协查,涉案的牛肚属未经检验检疫。经查明,该批牛肚的供应商徐某锋从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食品市场某经营部方某威处以47.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60箱,共计4218.71公斤巴西牛肚,并以4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浙江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货值金额20249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涉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牛肚,并已涉嫌犯罪,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嘉兴市公安局进一步侦办。2021年9月22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涉案的徐某锋、方某威等四名当事人一年四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二
海盐县武原某生鲜超市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主办单位: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1日、1月23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两次对海盐县某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先后在当事人冷库内发现有包装箱上标注原产国:越南、生产加工企业:HUNGCA CO.等字样的冻巴沙鱼片1箱(每箱10kg),在当事人水产销售区冰柜内发现同样来自越南进口的冻巴沙鱼片5块(合计2.5kg)。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上述冻巴沙鱼片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和冷链食品溯源码。
当事人未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冷链食品管理的相关要求取得进口冻巴沙鱼片的消毒证明,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库存的进口冻巴沙鱼片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并取得消毒证明的情况下,仍然将上述冻巴沙鱼片放置于经营场所内持续对外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桐乡市某冷冻食品商行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主办单位: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5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桐乡市某冷冻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冷库内有进口冷链食品“冻巴沙鱼片”5箱(每箱10kg),该产品包装标明原产国:越南,批号:VN541IV0377/CHI等,但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也未进行“浙冷链”赋码入库,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7日从苏州市吴江区某食品经营部购进上述“冻巴沙鱼片”5箱(每箱10kg)用于销售,购进价格190元/箱,销售价格195元/箱,货值金额975元,至案发该批次“冻巴沙鱼片”均尚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以及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元。
案例四
平湖市某料理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主办单位: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口冷链食品专项行动中,对位于平湖市钟埭街道的平湖市某料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冰箱冷冻柜中发现了一盒冻品,该产品包装上标有“RAW SHRMP”、“Fresh frozen Northern Shrimp生鲜冷冻北方长额虾”、“Net weight:1kg”等字样,产品上加贴有“2021.03.30 2021.12.30”日期标签,产品上未见产品中文信息标签。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从淘宝网店购买了3盒“RAW SHRMP”冻品,加工后以58元每份的价格出售,购进价格为每盒149元,涉案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447元。该食品原料当事人称为“甜虾”,当事人当场提供了上述甜虾的购买记录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1盒甜虾冻品;2、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五
海宁市某肉类食品厂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主办单位: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某肉类食品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负责人无法提供已使用的进口“2437牛霖小米龙”牛肉的进货凭证和其他相关证明,上述进口牛肉也未通过“浙冷链”系统进行录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7日从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某冷冻食品经营部购入进口“2437牛霖小米龙”牛肉11箱(输出国家巴西)共280.92公斤,单价60元/公斤,涉案货值金额16855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要该批次货物的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到货后未通过“浙冷链”系统进行操作。当事人于2021年2月2日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海宁局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至案发,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属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进货时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嘉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冷冻猪前腿骨案
主办单位: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
2021年4月15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店铺及冷冻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两名工人正在对一批外包装标识产品名称:Frozen Pork Humerous Bones冷冻猪前腿骨,原产国:菲尔斯霍芬 巴伐利亚州 德国的冻品进行出售前切割处理,其中有10箱冷冻猪前腿骨已经超过保质期,其中保质期至2021.4.5的1箱、2021.4.6的1箱、2021.4.13的1箱、 2021.4.14的7箱。经查明,当事人在索取查验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杀证明的情况下从苏州工业园区肉食品市场某经营部以115元/箱的价格购进进口冷冻猪前腿骨共计300箱用于销售,销售价格为122-125元/箱不等。至案发,上述前猪腿骨部分已销售出库,剩余库存197箱。经嘉兴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上述冷冻猪前腿骨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冷冻猪前腿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冷冻猪前腿骨10箱;2、罚款人民币65000元。
冷链食品物防不可能一劳永逸,接下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争分夺秒、坚定有力狠抓工作落实,为全市在较短时间内、以较快速度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作出应有贡献。
岁末年初,消费者对进口冷链食品需求增加,购买时要注意些什么?
消费者在采购使用进口冷链食品时,要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做到有效预防。
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消费者在选购进口冷链食品时,要选择正规的超市或市场,同时认准“浙冷链”溯源码,没有“浙冷链”溯源码,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没有核酸检测证明,没有消杀证明的,不要采购。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扫一扫“浙冷链”溯源码,查询该物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等相关信息。同时鼓励消费者登记购买信息,便于追溯管理。
采购环节要做好个人防护。进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要戴好口罩。选购进口冷链食品时,尽量使用商家提供的辅助工具进行挑选,比如勺子、铲子或一次性手套等,避免徒手直接接触食品表面。
做好加工使用过程的防护。厨房要保持通风,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前后要勤洗手。加工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不要把生的冷冻食品和烧好的产品混在一起,造成交叉污染。处理进口冷链食品所用的盆、刀具和砧板等器具要及时清洗。加工完成后,及时对厨房台面、冰箱及门把手等进行清洁擦洗或简单消毒。(供稿: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