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关于衡阳市中环贸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GUCCI(图形)”、“LOUIS VUITTON”、“(图形)”、商标权服装、鞋等货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鹏关知罚字〔2021〕0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衡阳市中环贸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GUCCI(图形)”、“LOUIS VUITTON”、“(图形)”、商标权服装、鞋等货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鹏关知罚字﹝2021﹞0095号
当事人:衡阳市中环贸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龙坪街道一环南路综合保税区南区4栋厂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乾涛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6MA7APL774C
2021年9月16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佳骏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从大鹏海关出口家庭用具:柜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530420210041438726,目的地:美国。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的货物中有95件毛衫、92双鞋上标有“(图形)”标识,涉嫌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图形)”商标权(T2016-45488);有3342条腰带上标有“LOUIS VUITTON”标识,涉嫌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在海关总署备案的“LOUIS VUITTON”商标权(T2016-44891);有70条腰带、92双鞋子上标有“GIANNI VERSACE(图形)”标识,涉嫌侵犯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IANNI VERSACE(图形)”商标权(T2014-34019);有388双鞋子上标有“NIKE及钩图形”标识,涉嫌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NIKE及钩图形”商标权(T2016-47305);有310双鞋子上标有“飞人乔丹图形”标识,涉嫌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飞人乔丹图形”商标权(T2015-43134);有429条腰带上标有“FENDI”标识,涉嫌侵犯芬迪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FENDI”商标权(T2016-48426);有905条腰带上标有“BURBERRY”标识,涉嫌侵犯博柏利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BURBERRY”商标权(T2019-85086);有10双鞋子、116件毛衣上标有“BURBERRY”标识,涉嫌侵犯博柏利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BURBERRY”商标权(T2021-104489);有102双鞋子上标有“Dior”标识,涉嫌侵犯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Dior”商标权(T2015-39603);有49条腰带上标有“HERMES及图形”标识,涉嫌侵犯爱马仕国际在海关总署备案的“HERMES及图形”商标权(T2019-77760);有175条腰带上标有“GUCCI(图形)”标识,涉嫌侵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UCCI(图形)”商标权(T2016-50842);有91双鞋、110件毛衫上标有“GUCCI”标识,涉嫌侵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UCCI”商标权(T2019-84648);有139条腰带上标有“BOTTEGA VENETA”标识,涉嫌侵犯奢侈品国际(L.G.I)股份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BOTTEGA VENETA”商标权(T2018-69817)。另外有未申报货物:52件童装、17条围巾上标有“(图形)”标识,涉嫌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图形)”商标权(T2016-45488);1782个包上标有“(图形)”标识,涉嫌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图形)”商标权(T2016-45481);282个音响上标有“(图形)”标识,涉嫌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图形)”商标权(T2016-45467);34套童装上标有“GIANNI VERSACE(图形)”标识,涉嫌侵犯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IANNI VERSACE(图形)”商标权(T2014-34019);80套童装上标有“FENDI”标识,涉嫌侵犯芬迪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FENDI”商标权(T2016-48426);80套童装上标有“BURBERRY”标识,涉嫌侵犯博柏利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BURBERRY”商标权(T2021-104489);170套童装、82件卫衣上标有“Christian Dior”标识,涉嫌侵犯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hristian Dior”商标权(T2018-71040);4套童装上标有“BALENCIAGA”标识,涉嫌侵犯巴黎世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BALENCIAGA”商标权(T2012-27297);278个包上标有“GUCCI图形(GG图标)”标识,涉嫌侵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UCCI图形(GG图标)”商标权(T2013-32217);1条围巾上标有“GUCCI(图形)”标识,涉嫌侵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UCCI(图形)”商标权(T2013-32218);330件套头衫、97套童装上标有“GUCCI”标识,涉嫌侵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UCCI”商标权(T2019-84648);17个包上标有“MICHAEL KORS”标识,涉嫌侵犯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MICHAEL KORS”商标权(T2014-37196);47件套头衫上标有“图形”标识,涉嫌侵犯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图形”商标权(T2019-81390);147个包上标有“CHANEL”标识,涉嫌侵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HANEL”商标权(T2018-64566);1条围巾上标有“CHANEL”标识,涉嫌侵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HANEL”商标权(T2018-64564)。
经鉴定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458840元。
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芬迪有限公司、博柏利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爱马仕国际、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奢侈品国际(L.G.I)股份公司、巴黎世家、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标有他人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陈述报告、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79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