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以来,南昌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围绕各大民生领域,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起,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将定期公布部分民生领域行政处罚案例,以案释法,形成震慑,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现将第1期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江西伟融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售楼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销售锦尚新疆商业中心18#19#20#楼盘L1户型、L2户型过程中,采取多种营销方式误导购房者,在宣传中强化该项目为上下两层结构,突出其房屋的功能布局。销售人员对购房者进行引导,带领购房者参观样板间同时发放印有相关内容的宣传页、户型图等多种营销方式进行商业宣传,宣传L1、L2两户型分为上下两层结构,而实际交房时该两种户型均只有一层结构,谎称L1、L2两户型房间布局功能,欺骗、误导购房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
宁波云脑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销售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提高产品销量,扩大竞争优势。在培训会现场,通过虚构讲师履历,使用引人误解的宣传文字等方式夸大产品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其宣传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虚假宣传内容大于7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参考《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2021年本)》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罚款200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
南昌县富山友华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销售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计算违法经营额为8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5.6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四
南昌市支氏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两批冰棍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现场检查无库存,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下达产品召回通知,因上述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无产品召回。经了解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曾因“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支氏牌’果排冰棍”,于2020年11月23日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3.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21年本)》有关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916.1元;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7.5万元。以上罚没款共计81916.1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
江西渊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江西渊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前名称江西渊明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提交伪造自然人股东陈云芳签名的《江西渊明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章程补充条款》、《股东会决议》等虚假材料申请办理了该企业的设立登记,并于2008年、2013年、2014年、2019年、2020年提交伪造自然人股东陈云芳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材料申请办理了注册资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等有关变更事项。
法律依据及处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处以6万元罚款,上缴国库,并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案例六
江西威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
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普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完施工合同(包含大堂及公共区域装修及配套的电气、水暖施工,具体见承包范围)后,将合同中的高区走道隔墙的施工项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与江西威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包含了纸面石膏板、轻钢龙骨、镀锌钢材等三类的材料款,并且约定了由乙方负责免费安装)。在此合同中第七条、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保证中的第5点:“乙方必须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与第三方的权利纠纷,若甲方及客户使用按本合同购买的货物,导致侵犯了第三方的工业权利,从而引起的索赔由乙方承担。”
江西威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完材料采购合同后从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华盛源五金经营部的范伟东处采购了一批“龙牌”轻钢龙骨。以上产品经“龙牌”商标所有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明上述产品系假冒“龙牌”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没收侵权假冒的“龙牌”轻钢龙骨2245根;对当事人的行为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93893.19元罚款,上缴国库。
案例七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小亭小吃店违规制作销售食品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了不洁的漏勺,事实确凿。因当事人管理不善,一位临时员工上岗前未办理健康证明;掉地上食材未清洗直接卤制;未做到每一包食材消耗登记入账,导致排骨卖七天误解;员工卤制现卖肉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不洁的器具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掉地上食材未清洗直接卤制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一位临时员工上岗前未办理健康证明,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895.25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罚没款合计51895.25元,上缴国库。
如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乱收费”等侵犯您权益的情况,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南昌市场监督管理局)